女子“仗义”借车给朋友,结果被控危险驾驶罪!怎么回事?
把酒言欢需谨慎
饮酒并未驾车 , 也有可能被判刑
这是怎么回事呢?
2021年8月16日晚 , 建宁县濉溪镇的林某某(男 , 42岁 , 曾于2021年6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与朋友聚餐吃饭 , 席间喝了几瓶啤酒 。 晚上20时30分 , 林某某女儿哭闹要回家 , 林某某通过手机呼叫网约车 , 但是一直没人接单 。 因为同桌的许某某(女 , 42岁)是开车来的 , 林某某便向许某某借车 , 许某某欣然同意 , 将车钥匙交给林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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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过钥匙的林某某原本准备离席 , 但此时见女儿停止了哭闹 , 于是林某某又跟大家继续喝酒 , 直至当晚21时许结束 。 聚餐结束后 , 林某某开着许某某的车搭载女儿和许某离开 , 行至江源水都豪庭路段后 , 许某某下车回家 。 随后林某某继续载着女儿往福城家中方向行驶 , 行至水南桥路段时 , 被执勤民警查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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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呼气酒精检测 , 林某某体内酒精含量达到98mg/100ml。 随后民警将林某某带到医院提取血样 , 经检验鉴定 , 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3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 , 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 此外 , 许某某虽然没有酒驾 , 但其明知林某某聚餐时有饮酒 , 仍然将自己的车辆提供给林某某驾驶 , 在主观上放任林某某酒后驾车 , 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 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经法院审理 , 林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许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 缓刑二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
交 警 提 示:
除了要记住“开车不喝酒 , 喝酒不开车” , 也要知道以下行为可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 ,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 , 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 , 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 , 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 , 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
【女子“仗义”借车给朋友,结果被控危险驾驶罪!怎么回事?】来源:建宁交警、平安三明、建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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