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揣暴富梦,难挡老挝“高薪”诱惑!清流6人偷越国境获刑!

工作轻松
月入过万
食宿全包
有这么好的工作
你会去吗?
千万不能去
这是境外诈骗团伙
给你画的一张大饼
只要你踏上这条“淘金路”
从此你将失去自由身
怀揣暴富梦 偷渡到老挝
2020年 , 在被告人黄某某的组织下 , 怀揣“富豪梦”的7名“打工仔”(严某某、李某某、裴某某、林某某、温某 , 另外2人未到案) , 先后偷渡出境 。 他们数次更换交通工具 , 辗转数家酒店 , 翻山越岭来到老挝 。
失去自由身 想走先赔1.8万
原本以为可以从此走上人生巅峰 , 可是一到老挝 , 林某某和温某就被要求隔离 , 手机被没收 , 不准和家人联系 , 不听话还会挨打 。 不到3天 , 他们就想要走 。 “蛇头”表示 , “要走可以 , 但每人须赔付到老挝的路费、食宿费等共计18000元 。 ”
林某某和温某凑到钱后 , “蛇头”将他们的手机格式化 , 注销了微信、删除通讯录 , 才予以放行 。回国路坎坷 偷渡不成报警求助
身无分文的林某某和温某 , 在当地饭店打工5个月 , 直到赚够回国的费用才离开 。 由于老挝疫情严重 , 他们拦了一辆的士准备偷渡回国 , 事先和司机谈好路费为3万元人民币 , 可是车开出不久 , 司机便坐地起价 , 要价5万元人民币 。
林某某和温某不愿给钱 , 司机便将他们关进老挝某村的酒店 。 林某某利用手机跟家人求救 , 家人立即向云南警方报警求助 。 之后 , 二人被老挝警方遣返回磨憨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并隔离14天 。
此外 , 2020年6月5日 , 黄某某、李某某、裴某某以偷渡的方式从磨憨口岸回到中国境内 , 三人至磨憨京西水库被民警当场查获 , 三人分别于2020年6月19日被磨憨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处以人民币3000元罚款;2020年11月5日 , 严某某因非法出入境被老挝警方遣送移交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 , 于2020年11月19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 。
法院判决
清流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出入国境管理法律法规 , 为赚取人头费 , 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 , 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 被告人严某某、李某某、裴某某、林某某、温某违反国家出入国境管理法律法规 , 结伙偷越国境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境罪 。 被告人李某某、裴某某、严某某、林某某、温某与他人共同实施偷越国境行为 , 是共同犯罪 。 被告人李某某有犯罪前科 , 酌情从重处罚 。
综合评判 , 被告人黄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 判处有期徒刑2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被告人严某某犯偷越国境罪 , 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偷越国境罪 , 判处拘役5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其余被告人裴某某、林某某、温某犯偷越国境罪 , 分别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 , 偷越国(边)境 , 情节严重的 ,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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