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怀孕后发现被“小三”无奈引产,法院判男方承担八成赔偿责任

正当满心欢喜准备与男友步入婚姻殿堂时 , 竟发现对方已有婚姻 , 而此时女方已经怀孕……这样的情感纠纷是否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法院又将如何认定男方需要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近日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案件作出判决 。 法官表示 , 在恋爱双方交往过程中 , 若一方因过错侵害另一方民事权益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恋爱怀孕 , 发现对方竟是“已婚男”
2020年3月 , 刘小芸(化名)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李浩(化名) , 李浩自称离异单身 , 且对年轻貌美的刘小芸一见倾心 , 随即对其展开追求 。 双方正式确立关系后 , 刘小芸辞掉了北京的工作留在南京 , 与李浩开始了同居生活 。
没过多久 , 刘小芸发现自己怀孕了 , 二人便开始商量结婚事宜 。 正当其憧憬着结婚、为人母的幸福日子时 , 刘小芸得知这竟是一场“骗局” 。
原来 , 李浩谎称离婚与刘小芸交往 , 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 。 刘小芸迫于无奈进行了引产手术 , 李浩承诺支付5万元经济赔偿 , 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 刘小芸将对方诉至六合法院 。
【女子怀孕后发现被“小三”无奈引产,法院判男方承担八成赔偿责任】对于这起特殊的诉讼 , 法官认定 , 行为人的感情纠纷 , 本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 , 但在双方交往过程中 , 若一方因过错侵害另一方民事权益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法院:男方有主观过错 , 女方未尽谨慎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本案中 , 李浩隐瞒其婚姻关系存续事实 , 导致刘小芸据此相信其已离异系单身并与其确立恋爱关系 , 继而同居生活 , 其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 , 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 , 应当认定其具有主观过错 。 李浩的行为存在过错 , 直接误导了刘小芸对自身性权利进行处分 , 以致怀孕引产 , 身体和精神受到损害 。
法院同时认为 , 刘小芸在同李浩确定恋爱关系之前 , 对其婚姻状况等重大信息却未尽到基本审查的谨慎义务 , 亦有一定过失 。
综合以上因素 , 法院酌定李浩对刘小芸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 其余损失由刘小芸自行承担 。
法官表示 , 男方隐瞒已婚事实骗取女方好感并与其同居生活 , 这样的行为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序良俗 , 会对女方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 , 因此女方如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予以支持 。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万承源 通讯员 宁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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