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对比:情侣签订“同居忠诚协议”未被法院认可
无独有偶 。 近日公开的一份裁判文书中 , 湖南常德的杨丽与吴海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 , 双方在发生矛盾后 , 签订了一份协议 , 两人对簿公堂时 , 法院亦认为这份协议属于“同居忠诚协议”范畴 , 但与上述案件不同 , 法院未认定这份“忠诚协议”的有效性 。
判决文书显示 , 杨丽与吴海从2010年5月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后杨丽支付大部分房款 , 购买了一套房产 , 二人自2012年起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 。 2017年两人感情不和发生经济矛盾 , 经当地居委会主持调解 , 双方达成协议:吴海要有责任心 , 用正当手段去挣钱 , 每月给杨丽生活费3000元 , 生活开支由吴海每月支付 , 改正不良习惯 , 吴海外欠债务与李海珍不发生任何关系 , 由他本人负责还清 。 杨丽给吴海一年观察期 , 若没有兑现 , 无条件走人 , 不存在财产分割 , 其家属成员不能找杨丽 。
2020年11月24日 , 杨丽与吴海发生矛盾 , 吴海将案涉房屋门反锁 , 杨丽不能进入房屋而报警 。 后杨丽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 判令吴海立即搬离房屋 。
法院认为 , 杨丽与吴海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十多年 , 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 二人为稳定同居感情 , 确定男方同居期间的义务而签订的协议 , 一方面由于仅规定男方的义务与责任 , 而对女方的义务只字未提 , 明显显失公平;另一方面同居关系本不受法律保护 , 未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与普通人的一般观念 , 社会风俗、社会公德不相符合 , 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 。 同时 , 法院认为吴海支付了部分购房款 , 也出资进行房屋装修 , 该套房屋属于两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
综上所述 , 法院认为:杨丽与吴海为稳定同居感情 , 基于同居关系签订的所谓“同居忠诚协议”违反法律规定 , 应属无效协议 。 最终 , 法院驳回了杨丽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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