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70岁大爷“超长加班”10余年,获赔28万元加班费

作者:李润钊
本报讯(采访人员李润钊)工作近20年 , 福建厦门70岁大爷讨要170万元加班工资 。 近日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 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28万余元加班费 。 二审维持原判 。
阿东(化名)是厦门某船只停泊点的值班管理员 。 2001年以来 , 他吃住都在停泊点 , 一干就是近20年 。 其间 , 他仅在父亲过世、儿子结婚等“大事”时请过假 。
【厦门70岁大爷“超长加班”10余年,获赔28万元加班费】去年4月 , 阿东接到单位通知 , 5月1日起停泊点搬迁 , 不再需要人看管 , 他因此失去工作 。
阿东回忆 , 近20年来 , 他的月工资从700元涨到3000元 , 但除了部分法定节假日有加班工资外 , 他从未领到过平日和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 他将单位告上法庭 , 请求判令确认2001年8月18日至2020年5月1日双方劳动关系 , 并判令单位支付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近170万元 。
法院一审认为 , 阿东和单位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 , 但从阿东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可以认定 , 双方自2001年8月20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同时 , 法院认为 , 阿东出生于1951年8月24日 , 至2011年8月24日已年满60周岁 。 2001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24日期间 , 阿东和单位双方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但2011年8月24日之后 , 阿东就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 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 所形成的关系应为劳务关系 , 阿东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
根据法律规定 , 法院一审判定按150%的工资报酬支付工作日延时加班费用 , 按200%的工资报酬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用 , 按300%的工资报酬支付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加班费用 。 其中 , 按每天加班5小时计算平时延时加班工资 , 按每天加班13小时计算周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
最终 ,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阿东2001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24日平时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共计28万余元 。
用人单位不服 , 提起上诉 。 二审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曾焕生提示 , 劳动者退休后与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由劳动关系转为劳务关系 。 双方签订的是聘用协议 , 并非劳动合同 。 如劳动者想要主张加班工资等权益 , 应与用人单位在协议中进一步明确加班费的支付条件及支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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