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不争房车只争狗,法院这样判

来源 |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潇湘晨报
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准备离婚 , 对于房产、汽车等财产的分配达成共识 , 却因一只宠物犬归谁僵持不下 。 日前 , 江苏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 。
前不久 , 王某决定和妻子赵某离婚 , 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 庭审中 , 王某和赵某均同意离婚 , 并对房子、汽车的处置达成共识 , 唯独对一只作为宠物的拉布拉多 , 双方都抢着要 。 王某认为 , 宠物犬是自己买的 , 且日常的吃喝拉撒更多时候都是由其照料 , 感情深厚 。 赵某则称 , 虽然自己平时照料宠物犬的生活起居较少 , 但经常陪它遛弯 , 这已成为她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 , 应当属于《民法典》1062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 。 但毕竟宠物与其他财产不一样 , 其是有生命的 , 难以进行实物分割 。 综合考量宠物是由王某购买 , 并且平时也是王某照顾得较多等因素 , 法院认为宠物的所有权归王某更为合适 , 但赵某对宠物亦有感情 , 可适时探望 。
【夫妻离婚不争房车只争狗,法院这样判】经法院主持调解 , 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 准予王某和赵某离婚;双方共同所有的房、车归王某所有;王某向赵某补偿30万元;宠物归王某所有 , 但赵某可适时探望 。
“目前 , 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宠物’这个概念 , 如果夫妻在离婚时对宠物的处置无法达成共识 , 那么法院只能将其视为财产来进行分配 。 ”承办法官介绍 , 法院在调解或判决阶段 , 通常会综合考量宠物的购买、照料 , 夫妻生活的环境、条件等因素 , 进而确定更适合抚养宠物的一方 , 未获得宠物抚养权一方也可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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