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冠军姓名为商标,不应得逞

据8月16日中新社报道 , 近日 , 东京奥运会女子单人10米台跳水冠军全红婵的姓名被抢注商标 , 涉及食品、服装鞋帽、日化用品等 , 目前商标状态均为“申请中” 。
全红婵年纪虽小 , 但其在本届奥运会上的出色表现令人叹服 , 也因此引起了诸多关注 。 目前 , 全红婵的老家成了网红“打卡地” , 每天有大量网红到她家蹭流量 , 给她的家人带来诸多不便 。
比去冠军家里蹭流量更让人不能接受的是 , 一些商家已经开始运作注册“全红婵”商标 , 试图用冠军的热度为自己的商业版图背书 。 此外 , 网友们给全红婵的爱称“杏哥” , 也已被某公司进行了商标注册申请 。 不得不说 , 这种做法是十分不道德、没底线的 , 也涉嫌违反有关商标注册的法律法规 。
商标一直是商家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之一 。 但现实中 , 一些商家为了“搭便车” , 将明星、电影角色名称等注册为商标 。 “某丹”“某07”“某利波特”……这些人们耳熟能详的名字都成了“有心人”的抢注对象 。 现在 , 有商家盯上了奥运冠军 , 想利用他们在民众中的广泛影响力追求经济效益 , 这不仅是对冠军本人的骚扰和伤害 , 也是在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 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能当商标 。 同时 ,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前述规定也明确了 , 商标标志或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 ,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 也就是说 , 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是不被允许的 。
名人一直是大众目光的焦点 , 在商品经济发达的今天 , 利用名人效应将消费者的目光集中到商品上的做法比较普遍 。 但未经当事人允许 , 将其姓名和肖像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显然有侵权嫌疑 。 试想 , 如果一个奥运冠军的名字可以被随便注册为商标 , 那么其他奥运冠军呢?如果所有商家都这么“搭便车” , 势必扰乱正常的商业环境和市场秩序 。
【抢注冠军姓名为商标,不应得逞】目前 , 这些企业和个人注册的“全红婵”等商标还处在申报过程中 , 有关部门应依法驳回申请 , 以实际行动告诫某些企业和个人 , 法律法规、公序良俗 , 不容被“碰瓷” , 蹭奥运冠军热度、发“奥运财”更不应得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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