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伤害案,历时五年,检察机关在抗诉时又发现新问题——骨折到底是一处还是两处

一起伤害案 , 历时五年 , 三份鉴定意见 , 四次裁判 , 检察机关在抗诉时又发现新问题——骨折到底是一处还是两处
“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正确 , 予以采纳 , 原审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 , 改判有期徒刑一年……”4月27日 , 由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检察院提起、双鸭山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被告人高心故意伤害案 , 法院依法改判 , 撤销原审无罪判决 。 至此 , 这起历时五年 , 经三次司法鉴定、四次裁判、二次改判的故意伤害案终于尘埃落定 。
拼酒置气打伤同事眼睛
高心和李泰是多年的同事 , 平时关系也不错 。 2016年7月16日17时左右 , 二人在一饭店吃饭时 , 因拼酒发生争吵 。 在被同事劝开后 , 李泰又与其他同事离开饭店到一烧烤店吃饭 。 19时30分左右 , 高心打电话约李泰见面了结一下发生的不愉快 。 在沟通中 , 二人再次发生争执 , 并约在烧烤店见面 。
【一起伤害案,历时五年,检察机关在抗诉时又发现新问题——骨折到底是一处还是两处】二人见面后 , 又因话不投机发生肢体冲突 。 在厮打过程中 , 高心将李泰眼部打伤 。
事发后 , 李泰报案 , 并在双鸭山市公安局进行了首次司法鉴定 。 鉴定结果:右眼眼球内陷 , 构成轻伤 。
“我没打他 , 怎么就轻伤了?我不服 , 赔偿要得那么高 , 他想敲诈不可能!”伤情鉴定后 , 高心坚称没有打李泰 , 并在赔偿一事上始终没达成一致 。 就高心、李泰二人和解一事 , 同事、单位也多次调解协商 , 都未取得双方的谅解 。
2016年11月 , 高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采取强制措施 。
定罪的关键在伤情鉴定 。
“我的右眼球都变形了 , 不能让高心逃避责任 。 ”因为对伤情存在争议 , 李泰先后进行了三次司法鉴定 。
“第二次鉴定主体不是受伤的右眼球 , 而是左眼球 , 鉴定结果与第一次鉴定出现偏差 , 不构成轻伤 , 高心有被改判无罪的可能 。 ”一心想让高心受到法律制裁的李泰 , 在这种情况下 , 于2018年又进行了第三次司法鉴定 。 这次的鉴定机构是国内较权威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
第三次鉴定的结果认为李泰的左眼眶上壁(前颅窝底)及双侧眼眶内侧壁(筛骨纸板)骨质断裂 , 遗留右眼球内陷0.2cm , 损伤属轻伤一级 , 十级伤残 。
2019年1月 , 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高心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 高心不服 , 提出上诉 。 二审法院认为李泰伤情部分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裁定发回重审 。 一审法院认为第三次鉴定结果“不存在误差值”说法不够准确 , 2020年9月 , 因对三份鉴定意见均未采信而改判被告人高心无罪 。
李泰仍是不服 , 申请检察机关抗诉 。 尖山区检察院在经过一系列取证后 , 2021年3月26日 , 经双鸭山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 此案二次改判 , 二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高心有期徒刑一年 。
罪与非罪面前丝毫不能差
改判是漫长的 , 证据认定是一个专业而复杂的过程 。
“从一审有罪判决到发回重审后的无罪判决 , 最后抗诉成功改判有罪 , 检法两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对鉴定数值‘0.2cm’的认定上 。 ”据双鸭山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王秀平介绍 , 从有罪到无罪再到有罪判决 , 都围绕着鉴定意见中的“0.2cm”展开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 , “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构成轻伤一级” , “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 0.2cm成为是否构成轻伤一级的临界值 , 它关系到是否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
一审法院作出两次不同的判决结果 , 原因就在于是否采信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
“在罪与非罪面前 , 丝毫不能差 。 ”王秀平细查证据 , 发现三家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分别得出右眼球内陷为0.3cm、0.2cm、0.2cm的结果 , 都符合构成轻伤一级的标准 。
在与鉴定人员直接沟通后 , 王秀平得出结论:比较而言 ,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内容更客观、全面和具体 , 分析论述更充分 , 鉴定方法科学 , 且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 可以排除“鉴定误差”的可能性 , 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
发现存在新的抗点
伤情鉴定意见作为核心证据之一 , 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必备要件 , 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刑罚裁量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
“我们在审查案件证据时 , 除了对鉴定意见存在‘理解错误’的抗诉理由外 , 还发现存在新的抗点 。 ”据王秀平介绍 ,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 除了对被害人双眼眼球突出度进行测量 , 还同时组织眼科专家对被害人案发当天的CT片进行会诊 , 会诊意见为左眼眶上壁、双侧眼眶内侧壁骨质断裂 , 属于两处眶壁骨折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