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非法捕白条鱼87条,被判河边“一年游”,钓鱼人对这结果满意吗?

非法捕捞|非法捕白条鱼87条,被判河边“一年游”,钓鱼人对这结果满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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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非法捕白条鱼87条,被判河边“一年游”,钓鱼人对这结果满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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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事件经过
近日 , 六枝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 被告人喻某、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缓刑一年 。
并判决2位被告人在职能部门指导下义务巡护六枝特区龙场大河一年 , 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 在市级公开发行的媒体报刊上登报赔礼道歉 。 宣判后 , 二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

以上是判决的最终结果 , 要说事情的缘由 , 还要追溯到去年 , 2020年5月12日 , 两名被告人在六枝特区龙河镇双龙村门口河 , 使用电捕鱼机捕获3条白条鱼 。
两天后 , 二人依然使用电捕鱼机进行非法捕捞 , 但被民警当场抓个正着 , 现场扣押捕捞工具蓄电池1个、变压器1台、渔网1个、烧水壶1个、竹制背篓1个 , 白条鱼84条(经称量重2.24公斤) 。

其实白条是一种小型的初级淡水鱼 , 也是一种长不大的鱼 , 其经济价值比较低 , 这些白条加起来估计连10块钱都不值 , 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出现了违法行为 , 就要进行追责 。
2 , 处罚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 ,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其目的就是保护国家水产资源 。

主要的惩罚依据是 , 两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 在禁渔区、禁渔期多次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他们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 , 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 , 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
大家都知道电鱼已经是一种违法行为 , 但是很多地方对于电鱼的管理力度有所不同 , 有的地方管得比较严 , 尤其是人口密集的地区 , 处罚也比较重 , 而有的偏远地区则有所松懈 , 当然这也和执法人员数量有一定的关系 。

而我们钓鱼人在钓鱼的时候就经常能看到电鱼的人 , 尤其是夜钓的时候 , 更是猖狂 , 因为电鱼的人行踪不定 , 流动性非常大 , 晚上视野不好不易被发觉 , 而且有的还有船只等交通工具 , 即便想举报有人来察 , 在时间上也跟不上 。
而六盘水的龙场大河水域 , 其对于电鱼的行为管理上还是比较到位的 , 也比较严格 , 所以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义务巡护六枝特区龙场大河一年 。 鉴于2位被告人能积极认错 , 愿意接受处罚 , 有悔罪表现 , 再加上家庭成员患有严重疾病 , 家庭经济困难 , 可能对经济上的惩罚就免除了 。

3 , “一年游”会做哪些事情?
前段时间 , 为了满足长江“十年禁渔”新要求 , 努力提升渔政执法能力和装备水平 , 四川省专门印发了《四川省组建长江流域渔政协助巡护队伍工作实施方案》 。
四川省由于在长江十年禁渔过程中 , 出现非法捕捞案件 , 以及涉案人员较多 , 根据这一实际情况 , 而特意设定渔政协助巡护岗位 , 每个区县最低配置10个人 。

这些渔政协助巡护人员的主要任务 , 就是协助渔政工作人员开展执法巡查 , 对巡护提供保护安保工作 , 对长江禁渔工作进行法律法规宣传 。 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各种非法捕捞 , 以及破坏水生生物和渔业水域生态的违法行为等 。
而这两位违法捕捞者和四川的渔政协助巡护人员所做的事情应该差不多 , 但是!违法人员所做的工作都是免费劳动的 , 这也算是对渔业资源的一种补偿 , 也是对自己犯下的罪行的负责 。

有钓友建议 , 最好是让他们值晚班 , 这样更能体现惩罚的力度和效果 , 并且他们对于夜间电鱼的路子比较熟悉 , 发现和抓捕其他电鱼人就比较容易一点 。
有的人也建议 , 最好是加上一点硬性指标和要求 , 就是在一年内必须抓到多少个电鱼人 , 这样才不至于偷懒 , 或者是有罚有奖 , 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指标后 , 能得到一定的奖励 。

比如:提前释放 , 减刑 , 或者给点金钱补偿 , 这样既能抓到其他电鱼人 , 又能让自己认错更深刻 , 也能补贴原本就困难的家庭 , 一举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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