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作最接近现代文明的宋朝,为何会有“农奴”和“杀婴”的恶俗


被称作最接近现代文明的宋朝,为何会有“农奴”和“杀婴”的恶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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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中外历史学者有一个大约的共识,即宋代是最接近现代社会的中国古代王朝。
但是我国历史述事范围广漠,时间跨度更是动辄参与商,尽管史料浩瀚,不免仍殊有未尽。
而就是一度被网友力推为“最佳穿越目的地”的宋朝,竟存在着许多原始愚昧的陋习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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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奴制
农奴制又称封建领主制,是有别于奴隶制的剥削奴役农奴的经济制度。一般认为我国进入封建社会后,除了西藏云南个别地区外基本都已向雇佣性质的佃户制过渡。尤其是宋朝,土地兼并现象远不及明清两朝那样骇人,更没有爆发席卷全国的农民起义,似乎农民的压迫不至于过甚。
但是出乎今人意料之外的是,农奴制度在宋朝(至少至北宋时期)仍在中国广大地区普遍存在。视乎江淮及之南,巴蜀仰之西,浙闽迎以东,各路州县皆存此状况,只不过多寡轻重而已矣。
有史具载:“旧条,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与凭由,方许别往。多被主人抑勒,不放起移。”
很明确,田客亦即佃户,不得到地主的许可以及凭证,就不能自行迁移。这已经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带有典型农奴特点的人身依附关系,即农奴之身附着于土地,也就自然依附于土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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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农被地主禁锢,迁移还要凭证,说明已经形成了成套的规章制度。而且既言“旧条”,说明是成规久已。不过自两汉以后,直至李唐,未见有此等事记载,也许是五代乱世,豪强擅专强行成例。但是在宋仁宗天圣年十一月,仁宗下旨废止此旧条:“自今起,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收田毕日,商量去往,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
需要天子御诏廓清,足见旧条不是民间俗成那么简单,应该原本也是正规法令。
《宋史·刘师道传》里说:
川峡豪民多旁户,以小民役属者为佃客,使之如奴隶。凡租庸调敛,悉佃户承之。
这类投靠而来的旁户,一般“相承数世”,子孙世代为奴,更是农奴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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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婴恶俗
宋代社会发达,文明程度领先同时代大多数国家。宋代已有水龙会(消防局)、仪制令(交通法规)以及救济院等完备的社会公共管理服务机构,生活习惯高度接近现代,然而大家所不熟悉的是,宋代竟存在有一种堪称病态的丑恶习俗——杀婴。
被称作最接近现代文明的宋朝,为何会有“农奴”和“杀婴”的恶俗】这个残忍的陋习,更行盛于南方诸省,荆湖南北两路(即今之湖南湖北)、皖闽尤烈。
有个词叫“生子不举”,说的就是此事。
苏轼的《与朱鄂州书一首》中曾说:“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以及“黄州小民,贫者生子多不举,初生便于水盆中浸杀之”。一个“例”字足可知溺毙子女早已成为作为一种习俗,以宋人之开化竟仍致狃于此故习,颇有些令人不可思议。弑杀幼儿可谓极其残忍,更别说是亲生骨肉。所以也有不忍心亲自下手的父母,便将婴儿直接弃之荒野,倘如此必定葬身野兽口腹,死无全尸。所以许多父母还是选择浸于水盆之内溺毙,过程中把脸狃向后面,或者干脆紧闭双眼。对于这一惨状同在《与朱鄂州书》之中苏轼曾有泣血描述:
鄂岳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尤讳养女……初生辄以冷水辄杀之。其父母亦不忍,率常闭目背面,以手按之水盆中,咿嘤良久乃死。
想想其情其景,真是人间惨剧,不忍卒睹。
《宋会要·刑法二》五七亦曾记述:东南数州之地……男多则杀男,女多则杀女……谓之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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