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忠|两份徽州文书中的晚明历史( 二 )


王振忠|两份徽州文书中的晚明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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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筹措辽饷等事帖,安徽师范大学收藏明末的“辽饷”与“练饷”“剿饷”合称为“三饷”,一般认为,三饷加派始于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此前两年,东北的努尔哈赤统一了女真各部,在赫图阿拉(今辽宁省抚顺市新宾县)称汗建国,国号“大金”,建元“天命”。万历四十六年,努尔哈赤以“七大恨”誓师攻明,陷抚顺,克清河,震动京师,大明王朝从此进入国势阽危的多事之秋。此后,度支告乏,需饷孔殷,更成了帝国景迫桑榆之常态。为了应对辽东危局,点金乏术的明廷想到了开征辽饷(又称“新饷”)。及至天启年间,“辽饷”还征及榷关、行盐及其他杂项银两。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明朝政府决定进一步开源筹款。在地方上,官方将目光投向那些“闲旷官地、夹插民房、壅淤地河”,希望让这些闲置的官地派上用场,以便增加财政收入。上揭文书说的就是——徽州府祁门县东都梅木源口有申明亭官地,一向荒闲,堆积砂砾。为此,儒学生员李廷芳要求公估时值,由自己负责承领。此一文书颇有值得推敲之处。首先,文书所拟的标题似乎并不妥当,因为“钦奉明旨,广集廷臣会议辽饷等事”是指祁门县在执行中央廷臣会议讨论辽饷的决议,故不当作“祁门县会议辽饷等事帖”,或可作“祁门县筹措辽饷等事帖”。其次,明初为了便于里甲老人处理地方事务,曾于洪武年间规定:“天下邑里皆置申明、旌善二亭,民有善恶则书于此,以示劝惩。凡户婚、田土、斗殴常事,里老于此剖决。”(《宣宗实录》卷86)可见,明初以来的申明亭和旌善亭是地方里老劝谕和裁判乡闾事务之场所。所谓申明亭,简单地说也就是“申明大义”之处。根据当时的规定,凡境内民人有犯,书其过,各榜于亭上,使人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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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现存的申明亭,婺源李坑从历史文献及现存的建筑实物来看,申明亭一般是位于村口的中心位置。乾隆婺源《上溪源志》抄本记载:“□□□□□□□民间清丈,每都择大族人烟稠处,空出官地□□□□□□□二亭,通都有干风化不法之事,悉凭乡约老□□□□□处断,或有善行、节烈,人公举,给牌扁【匾】扬之。”这一段记载虽多虫蛀漶漫,但从残存的文字来看,追溯的显然就是明初的历史。不过,明代中叶以后,随着里甲制度的变化,围绕着申明亭、旌善亭的乡里教化亦渐成具文,而与之相关的官地纠纷则屡见为鲜。我手头有一册明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歙县南乡三十六都五图方氏围绕着旌善、申明亭基的诉讼案卷,其中提及:卅六都五图里排方以津、方信义、方翕和等呈诉保存国制、烛剿豪谋事。国朝太祖创制化民,本都五图共建旌善、申明二亭,计地一百二十步,坐落方兴祥屋旁,国册昭证。近因新丈,奸豪方标德、方道德、方时聘等垂涎官地在旁,无人经理,乘权弓手,弊佥谋占,近造房屋,仅存路地一十一步,指抵亭基,掩目塞口。府志明载旌善、申明二亭,概县六十所,地俱百步有零,豪指门首十一步为是,则与原额大异,新佥弊占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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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歙县南乡三十六都五图方氏诉讼案卷抄本,王振忠收藏这册文书抄本,稍早于前引《矿税票》和筹措辽饷等事帖的年代。可见,旌善、申明亭附近的官地一向就为村内“奸豪”所觊觎。而在国家财政捉襟见肘、殚思竭虑增加收入的背景下,民间社会中的一些人也就乘此时势异变,为自己谋取更多的权益。李廷芳的身份为儒学生员,他很可能早就觊觎申明亭官地,故借此机会,希望上纳银两,取得此处的所有权。(三)以往有关矿税与辽饷的研究,主要是利用正史、实录、政典、文集等史料加以钩稽史实,反映的是自上而下的国赋盈缩和地方休戚,而徽州文书散件所述虽似流光碎影,却让人看到了民间社会对于国家政策的诸多应对。在透过各类文献缀合出的整体图像中,我们除了看到专制君主的败废荒嬉、弄权阉寺的贪墨横逆之外,更看到了地方上的各色人等,如何利用国家的风吹草动趋时起舞、希图分润,以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关于这一点,无论是矿税的征收还是辽饷之开征,都不难看出蛛丝马迹。(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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