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会真的“刑不上大夫”吗?不同于一般民众的理解,有学者认为,“刑”在这里的原意并不是今人所指的“刑罚”,历朝历代多有高官依律受刑则在事实层面否认了“刑不上大夫”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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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家钱穆在《现代中国学术论衡》中的看法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其实是说古代君主尊礼士人,对有罪者不施肉刑而往往赐其自尽。
学者资中筠的看法与之类似,她认为用“刑不上大夫”来形容当官的受包庇,既非《礼记》中这句话的原意,也不符合两千年的史实。她认为,“刑”是指侮辱人格的肉刑,她以《资治通鉴》为本,回顾了贾谊对“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的阐释:贾谊认为公卿大夫既然被任命管理百姓,就应该有尊严,即便获罪,也要待之以礼,可以罢官、赐死、甚至灭族,但要存体面,不能动不动就割鼻子、砍脚,一个小吏也能对他进行人身侮辱,或“弃市”(在闹市当众砍头),否则上下都不知廉耻,也不利于获罪者以后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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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景帝的老师晁错在七王之乱后就被腰斩于闹市,图/网络。
学者秋风的看法是,刑不上大夫只是说,对大夫不能仅靠刑罚来治理,首先应当以礼仪约束他们。而一旦他们违礼,也照样予以惩罚。他还进一步说明:古史清清楚楚地记载贵族被流放、被关押、被判处死刑的事情。
学者荣玲鱼认为,“刑上大夫”贯穿中国古代社会始终,但它赋予大夫在适用刑法时享有一些特权:如官员可以享受特殊的减免刑责待遇;贵族及官僚犯罪受刑由专门机构进行审理;贵族被处死刑的场所和方式与庶人不同。
在事实层面,将“刑不上大夫”理解为高官不受刑罚也缺乏基础。世人熟知的和珅被赐狱中自尽,虽与现今意义的“法治”不同,但终究是“刑”“上大夫”。根据学者倪方六的研究,据北宋真宗时编修的《册府元龟》上的记载,从秦朝算起,到唐末五代时止,被查处和揭发的贪官是460名,其中仅五代之前被查处和揭发的丞相(宰相)级贪官就达29名。
倪方六在文章中这样描述封建时代第一个因贪腐被查处的丞相李蔡。“当时皇帝赐给他墓地20亩,可他多占了三顷,卖了40余万钱,被揭发后畏罪自杀。”
除开学者们的观点,其实春秋时期士大夫因为各种原因被砍脚陈尸车裂的例子也不胜枚举,汉朝下廷尉狱也是件非常令人恐惧的事情。所以后来改诏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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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与其讨论“刑不上大夫”这句模棱两可的话,不如讨论在古代法律体系中实实在在存在的“八议”制度。所谓“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八议是儒家文献里就已经提及的,八议也好,刑不上大夫也好,提出这种思想的初衷与其说是为了维护等级制度,不如说是为了稳定当时混乱的政治局面提出的解决方案,因为春秋时期大夫之间斗争火拼也比较激烈,动辄灭族,大夫的领地、臣民被瓜分,依附于大夫生存的人们失去了安全的保障。只有大夫集团稳定和谐了,才能将底下的人拢住。当然这是儒者的一厢情愿。后来的王朝引入儒家文献中的理论,表明统治思想来源于儒家,体现王朝的宽宏不杀。
其次,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士大夫不受刑,首先是治法不同。士与民的罪行认定标准截然不同而已,一般的罪行和士大夫没关系,但特殊的罪例外,譬如大夫败于反叛诸侯。
然后是士大夫尊严问题,一般不公开侮辱,而且罪犯也会体面自杀,保全家族和阶级的尊严。比如秦二世的右丞相和御史大夫就是自杀的,西汉宰相下廷尉狱也是自杀了事。不是说不侮辱他们,而是一旦侮辱了绝对更惨,于是以求速死,李斯和萧望之就是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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