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元朝婚姻:多妻制与收继婚并存,漫谈经济是如何决定婚配关系的?

在我国古代的封建社会,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一向是比较低的,女性缺乏政治权利,经济上的地位也远远不如男性,在婚姻生活中,女性更是基本上成为男性的附属品。
在一些比较开放的朝代,比如说唐朝、明朝等朝代,女性在婚姻生活中还是具备一定的选择权的,有的女性甚至可以完全自主地选择自己的婚嫁对象,如果夫妻双方出现感情不和等问题,离婚也是相对容易的。但是,在一些相对比较落后与封闭的朝代,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则是相当低的,不仅不具备选择权,而且还会完全沦为男性和家庭的牺牲品。
元代实际上就是这样一个相对落后且封闭的朝代,在这一时期,汉族中相对封建落后的婚俗与少数民族的婚俗又进行了融合,导致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更加低下,甚至沦为用以买卖的物品,其处境可以说是十分悲惨。本文希望通过简单的介绍,令读者们了解到元代女性在婚姻中的具体处境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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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疆域图
元代女性在嫁娶中的地位
一次婚姻大致可以简单地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是嫁娶的过程,其次便是嫁娶完成之后的婚姻过程。如果夫妇双方感情不和,出现了离婚的话,那么离婚的过程以及离婚后的生活又可以大致分为一个过程。从嫁娶的过程开始,元代的女性就已经显现出一种附属的地位,并且,女性在嫁娶及婚姻中的这种附属性还要更甚于其它的朝代。
元代的女性之所以在嫁娶中的依附性要甚于其它朝代,部分是因为由蒙古族统治者带入的蒙古族的婚俗传统,部分则是由于汉族本身的婚俗传统。元代时蒙古族的婚俗有一个特点,那便是多妻制。虽然在汉族中也有着纳妾的传统,但纳妾毕竟是只有富人或高官才能做的事,寻常人家的男性根本就不可能有这个财力纳妾,纳妾更多地被视为是一种附属,而并非是婚姻的本质。相比之下,蒙古族的多妻制则要更加普遍,蒙古人普遍视多娶妻为必要的事情,一个蒙古家庭中男性妻子的多寡,是关乎到该家庭的地位的。男性的妻子越多,则证明该男子的财力越雄厚,这个家庭的地位也就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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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富贵家庭多妻的外出场景图
受到这种婚俗的影响,元代的女性在婚姻中就愈发显得像一种''商品'',一个男性如果拥有更多的''商品'',则意味着该男性拥有更高的社会地位和更多的社会财富。元代人郑介夫就曾说过:''今之嫁女者重要钱财,与估卖驱口无异'',元代人嫁女和娶妻就越发地成为了一种生意。之所以如此,除了蒙古族婚俗的影响外,还与元代的普通民众普遍生活比较贫苦有关,普通的百姓缺乏足够的谋生手段,难以赚取到足够的钱财,便只能通过嫁女儿来获取钱财,以此来维持家庭的生活。
这种现象发展到后期,不仅在嫁娶过程中双方要讨价还价,甚至在婚姻过程中钱财都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例如,如果在结婚之后,男方的家庭开始衰败,其钱财不足以支付原有商定好的彩礼钱,那么女性以及女性的家庭便会选择毁掉婚约,再嫁他人,以此来赚取第二笔的彩礼。甚至还有女方家庭趁女性出外打工之时,将女儿叫回娘家之后再许配给他人的,这样一来,娘家便可以收取两次彩礼。而如果男方在婚姻之中不幸离世,那么女方便成为了双方家庭的香饽饽,双方的家庭都希望通过将女方再嫁获得一笔钱财,当然,也有将寡妇再嫁给家中的亲戚的,这便是我们下一点要讲的元代的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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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人郑介夫留存史料内容
将寡妇再嫁给家中亲戚的,就是所谓的''收继婚''。收继婚实际上也是由北方少数民族传入中原的一种婚俗,之所以要将家中的寡妇再嫁给家中的亲戚,是因为在劳动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的古代封建社会,女性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劳动力,而如果寡妇再嫁给了其他家族,则意味着劳动力的流失,这对于一个家庭的经济是非常严重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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