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御状,早在周朝就有记载。《周礼》就曾记载了: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意思是:用肺石使穷苦无告之民的冤辞能够上达。凡远近孤独无靠或年老、幼弱之民想要向上申诉冤屈,而他们的长官不予转达的,就来到肺石上站三天,然后由朝士听他诉说冤屈,以报告朝廷,而惩罚他们的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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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御状打的那种鼓在周朝叫做“路鼓”,《周礼》记载:“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遽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在周朝之前的尧舜时期,也有这种鼓,叫做“敢谏之鼓”。这是一种直诉制度(直接向最高统治者陈述案情),汉朝称之为“诣阙上书”,一般应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蒙受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汉朝这一制度的确立,对纠正地方司法不公、减少冤假错案、缓和社会矛盾等,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之后的历朝历代也都有这样的直诉制度。告御状,或称京控,是通常的说法。在清朝,它有个官方司法名“叩阍”。就是叩击宫门的意思,以此来表示官吏、百姓到朝廷诉冤,类似于现在上访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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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叩阍”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击鼓申冤,另一种是拦驾喊冤。击鼓申冤者经通政司讯供,迎驾申诉者经刑部讯供。如果真有冤情,免罪,奏闻请旨,或发回督抚亲审;或由刑部提审昭雪。明清还有规定:越诉者,笞五十;申诉不实者,杖一百,所诬不实之事重于杖一百者,以诬告重罪论处;若曾经法司、督抚等衙门问断明白而妄图翻异者,追究教唆主使之人及控告者,俱杖一百、徒三年。拦轿告御状者,不论情词虚实,立案不行,照冲突仪仗例,追究教唆主使之人及控告者,俱杖一百,发近边充军。“叩阍”的方法还有入午门、长安门内喊冤者;有跪午门、长安门及正阳门打石狮鸣冤者;有违禁入堂跪告者;有越登闻院墙突入鼓厅击鼓谎告者……不符合规定的,要照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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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明朝,《大明律》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不允许直诉。为此做了明确的规定:越诉者,笞五十。意思是:越级诉讼,笞五十。明清的告御状制度越发的完善了,本文开始讲到的“叩阍”就是《清史稿·刑法志》里的记载:“其投厅击鼓,或遇乘舆出郊,迎击驾申诉者,名曰‘叩阍’。”告御状,不是影视剧里那样轻描淡写,不是敲一通鼓就行。真正的告御状就是上面那样。很惨,但也无可奈何。在封建社会。一个无所依靠的老百姓蒙冤,想要去“告官”,还要先苔五十。即便是胜了,也要判徙二千里。假如败了呢?轻则翻不了案,遭仗刑;重则性命都要丢掉。这些还要一个前提,那就是找人写一纸诉状,还要有足够的盘缠到达京城。到了京城之后,直接击鼓鸣冤还好,假如要拦驾喊冤,那还要等待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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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御状,这对纠正地方司法不公、减少冤假错案、缓和社会矛盾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出现了很多弊端,比如上诉事实严重失实、受他人唆使的虚假上诉等等。时至今日,这种直诉制度已经不存在,也没有了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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