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中国古代,“见义勇为”是必须的,若是“见义不为”后果很严重

《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所以,这句话的反义就是:见义勇为的人是勇敢的。《为政》包括24章,主要内容涉及孔子“为政以德”的思想、如何谋求官职和从政为官的基本原则、学习与思考的关系、孔子本人学习和修养的过程、温故而知新的学习方法,以及对孝、悌等道德范畴的进一步阐述。
 中国|在中国古代,“见义勇为”是必须的,若是“见义不为”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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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见义勇为”在中华民族的发展史中,上至朝廷下到民间,一直被“推崇”。千百年来,许多见义勇为的事情,至今仍被传颂。可见,用自身的力量去帮助他人,已经成了中华民族终身携带的“优良传统”。但是,社会上依旧会有“麻木”之人,面对“不义”之举时,更多考虑的是自身利益,不会关心社会和国家的安危。对于这种人,除了言语的“谴责”外,历代王朝的统治者还会从自身政权稳定的角度出发,针对这些“见危不救”的行为,更是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法令。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发现了大量的秦代法律竹简。于是,专家们对其整理分类后,汇编成书出版——《睡虎地秦墓竹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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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问答》中,就记载了一个小故事,讲述如何惩罚“见义不为”。“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一名小偷,闯到甲家,将甲给伤了。甲就喊:“有贼啊!”结果,左右邻居等人外出不在,没听见“求救”。那么,问题来了:该不该判罚这些邻居们。答案给的很是明确。其实,从这个故事的“法律问答”中可以看出,秦代对于此事的“律法惩处”是相当严厉的。凡是邻居,有“贼”闯入对方求救自己“充耳不闻”者,是要“按法论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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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解释了如果有盗贼公然大街上伤人,该如何惩处。“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可见,这段说的很是明确,在百步以内的路人,如果没有出手相助,就要罚“战甲二件”。到了唐代,对于类似事件,法律条文上的解释更为详细。《唐律疏议》28卷就说:邻里如有强盗闯入以及被强盗所伤,知道此事却不伸手援助,“杖一百”;听见“呼救”而“无动于衷”,“减一等”。由于自身情况不能去救助,要迅速报官,如果知情不报“亦以不救助论”。而且,在追捕罪人中,由于自身“力不从心”,向路人寻求帮助时,自身有能力却不帮的路人“杖八十”,没有能力的,当然是勿论了。除此,对于“火灾”和“水灾”这些灾难时的救助,唐朝律典也做了明文规定。《唐律疏议》卷27就说:看见火灾,无论公私财物,还是房屋,必须告诉附近的人,一起救助。如果,既不告又不救,惩处就是“减失火罪二等,合徒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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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宋代,惩罚“见危不救”的相关法律类似于唐代。《宋刑统》卷28就作了详细的说明。到了明、清时代,同样有类似法律条例。从条例细节上看,更多是沿用了唐代的做法。如《大清律例》卷24就明确说明:邻里被打劫,知道却不帮助,杖八十。其实,从秦代开始,这些对于“见义不为”的惩罚就见于法律中了。不过,秦代更偏重于“法”。从唐代开始,将“儒学”思想融于其中,“罚”是针对“罪人”的。而对于普通民众,更多则是要培养他们的“勇”,才能真正让“见义勇为”成为社会风气。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弘扬“正气”,让“邪恶”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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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对“不为”是“罚”,对“勇为者”则要“奖”。秦代就开始了奖赏“勇为者”。而唐代还将此写进了法律条文中,《唐令拾遗》中的“捕亡令第28”就说:帮助抓到贼的人,奖赏的是所得“赃款”。如果,没有“赃款”,官府会出钱来奖励。这是首次以“法令”的形式,奖励“见义勇为者”。之后,到了宋、金朝时代也有类似的做法。到了明代,除了物质奖励外,还试行“赏官制”。在洪武元年(1368年)颁布的《大明令》,就明确规定:凡是普通人抓捕强盗一名或者窃贼二名,每人得赏银二十两。如果抓捕五名以上强盗或者十名以上窃贼,每人可以得到一“官职”。清朝就沿用明代相关规定,根据《大清律例》卷24记载,拿获一名“盗贼”,“官赏银二十两”,如果是多名,按照“人头数给赏”。 另外,对于在和罪犯搏斗中受伤的人,会另外奖励。当时的京城就执行过,将一些没人认领的马匹等物折价作为奖赏。京城外的各州县,会将结案后无人认领的“赃物”折价给“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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