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是古汉语和白话文运动早期对“法律”的称谓。其最早来自犹太教,在《圣经》也有出现。希伯来圣经的最初五卷,即:摩西五经,希伯来语发音为“妥拉”。是《圣经·旧约全书》中所有宗教法令、道德法规、刑法和民法的法律、法令、法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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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们往往能透过一个政权的律法发现这个国家的特点,在研究历史的过程中,每个朝代的法律都各不相同,也从侧面为我们展示了古代人的价值观。朱元璋建国同年,命丞相李善长等人根据前朝法律修订明朝《律令》,最初修订了二百八十五条律,一百四十五条令,此外,又编写了一部《律令直解》,也就是《律令》的“官方解释”。由于,是新推行的律法,所以,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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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洪武六年,朱元璋又派刑部刘维谦以《律令》作为蓝本,重新拟定一份《大明律》,在第二年二月《大明律》正式推行,在推行后又经几次大的改动,最终,在洪武三十九年正式确定,此后直至明朝灭亡这部法律再未变动。《大明律》中的《名例律》十分系统的列举了这部律法的总体纲领,其中,罗列了四十七条关于刑罚以及法令的概述。《名例律》中,划分了针对不同级别、不同犯罪行为所作出的各种处罚,同时,阐述了《大明律》量刑的基本原则。“五刑”代表着五种刑罚,分别为鞭挞、杖责、徒刑、流放、死刑。除五刑外尚有“六律”,其中,又有六种不同的刑罚,分别为发配充军、迁徙、刺金、凌迟等;现代成语“十恶不赦”的原型就是《大明律》中的“十恶”,分别为造反、大逆、不道、叛逃、不孝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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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这些罪都是难逃死刑的重罪,也充分说明了明朝与其他封建朝代一样,对道德伦常的要求非常严格。与现代法律不同的是,明朝律法同样讲究“刑不上大夫”,社会阶层较高的人群有“特殊待遇”。如“八议”中的八种社会角色,就可以在明朝法律面前享受特权。他们分别为:皇亲国戚、皇帝的旧相识、功臣、贤臣、能臣、勤臣、高官(通常为朝官三品以上、地方官二品以上)以及国宾。而在这八种人中,又因其阶级不同,而能享受到不同的待遇。这八种人若是触犯了《大明律》,首先,普通的司法机构是无权审讯的,需上奏朝廷,听从皇帝发落。相比于元朝,文武官员的特权有所下降,但是,仍有高官能享有特权。其中,《吏律》是《大明律》中的重要部分,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明朝官员们的职能以及职责,其他朝代也有相关约束官员的例律,但是,明朝《吏律》中有几处不同,例如:“文官封侯”、“官员专擅”、“结交党羽”、“结交宦官”、“私自更改律法”这些都是明朝律法中特有的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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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些罪名中我们能看出,相比于其他朝代,明初朱元璋统治时期君主集权已初现端倪。《户律》涵盖的范围极广,从人口、宗族、田产一直到商业、赋税、市场都有条目,针对每个方向又细化出若干条目。从经济相关的《户律》中能体现明朝时期的商业特点,除此之外,土地、赋税等部分十分有明朝特色。例如:明朝时期百姓可以私自拥有土地,并且,不限制拥有土地的数量,但是,严谨瞒着自己的土地数量而不上报;土地买卖也是被允许的,但是,禁止私下交接,双方在买卖过程中一定要走程序,先交接税契,随后再过户,并且,明令禁止除买卖土地外的兼并行为。《大明律》虽然有很多地方参照了《唐律》,但是,在经济相关的罪行则比唐律处罚更严重。此外,《大明律》还规定了平民百姓禁止拥有奴隶,而地主则禁止随意差使佃户抬轿子,佃户对地主只需行兄长之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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