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古代禁婚制度,在身份差别上有哪些变化呢?

导语:古代禁婚制度,在身份差别上有哪些变化呢?古代禁婚制度在历朝历代,因时因地因人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同,法制规定也不尽相同。基于身份、种族、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不同,禁婚制度也有不同的规定。基于身份的禁婚规定主要有品官妻妾不许再嫁,僧道宦官不得娶妻,不得娶逃亡女子为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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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言“春秋之义,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汉朝时品官妻妾再嫁之风盛行,高祖下诏规定“九品以上妻,五品以下妾,不得改嫁。”三国以前,对贵族寡妇改嫁并不禁止。“魏废帝嘉平中钟毓为廷尉,始禁之”,品官妻妾不许再嫁的禁例,由此产生。但晋时贵族寡妇改嫁的例子还是很多,北朝皇后,品官妻妾改嫁的例子不胜枚举。隋朝沿袭北朝旧俗,寡妇改嫁已成风俗,甚至出现子孙卖祖父妻妾的现象。为此,李谔上书请求隋文帝禁止不正之风,诏书规定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唐律对再嫁没有明确的限制,士大夫阶层也不以再嫁为耻,唐朝很多公主都曾改嫁。后基于教化的原因,宣宗时遂下诏,“夫妇教化之端,伺候公主县主,有子而寡者,不得复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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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初年,改嫁之风盛行,为防止继续泛滥,于是规定禁止品官妻妾再嫁。辽开泰六年下令“禁命妇再醮”。元朝时提倡妇女守节,夫死后坚持守节的女子,朝廷往往会下令表彰,金表门闾。《元典章》寡妇夫死不许改嫁条规定:“男有重婚之道,女无再醮之文,生则同室,死则同穴,古今之通义也”。但是,当时寡妇守节者仍然很少,夫亡改嫁者比比皆是,伤风败俗,造成种种社会问题。特别是妇人如因夫子而得到郡县封号,这就有别于庶民妻妾,夫亡后妇人能不能继续享有封赏,妇人再嫁后封赏如何归属等问题尤为突出。仁宗时“流官封赠通例”中明确规定“妇人因夫子得封者,不得再嫁。然而当时名门望族中,常常有丈夫尸骨未寒,妇人心里早已萌发再嫁之念者。为了保护两广官员死后遗产,大德年间规定“两广官员身殁任所者,其妻亦不许再嫁。”这一禁婚规定纯为避免遗产问题,与上文重伦理风俗而禁止改嫁的原因大不相同。明清时期沿袭元朝禁例,规定“命妇夫亡,不许改嫁,违者夺其诰封,并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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宦官由于生理上的缺陷一般来说是不能结婚的,因此历代对宦官结婚也没有明文禁止。但是反观历史现实中宦官结婚的情况时有发生,尤以东汉、唐、明三代最为严重。据记载宦官娶妻最早见于东汉,东汉时期宦官骄奢淫逸,娶妻者比比皆是。唐代时,宦官势力日益高涨,骄奢至极,娶妻者甚多。至唐后期,甚至出现皇帝位宦官赐婚的情况,宦官娶妻之风更盛。宋朝时,对宦官的管理相对严格,宦官结婚者虽不多见,但是对于宦官结婚者,朝廷也是默许的,并没有明令禁止。明初对宦官娶妻是严令禁止的,明太祖时甚至有违者剥皮的规定。至明成祖时宠幸宦官,宦官娶妻之风日渐,而太祖的禁令也就渐渐废弛。总之,“太祖驭内官极严,凡椓人娶妻者,有剥皮之刑。然至英宗朝之吴诚,宪宗朝之龙闺章,已违禁者多矣。”至此,宦官不仅有妻子,甚至还有妾。清朝时对宦官治理有严格规定,清朝初年宦官娶妻之事不曾听闻。到清朝中后期,制度废弛,违制娶妻者渐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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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的限制,唐律增加了不得娶逃亡女子为妻的规定。此处的逃亡女子专指犯罪逃亡在外。唐律捕亡律明确规定“知情藏匿罪人……各减罪人罪一等”,藏匿罪人尚且如此,娶逃亡罪人为妻更是法所不容的事,唐律对此命令禁止。户婚律规定“诸娶逃亡妇女为妻者,知情者与同罪”。这主要是因为当时唐朝的户籍制度还不完善,逃亡妇女常常以迷失之名与收留人家结婚,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这一禁婚条例的规定在当时有利于维护唐朝社会的稳定。明朝时关于不得娶逃亡女子为妻的禁婚条文基本沿袭唐朝,只是在关于收留迷失子女一条中增加了“若收留在逃女子……为子孙妻妾者,杖八十,徒二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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