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镇雄这个乡镇要新修房屋的人注意啦,宅基地申请指南来了...

大湾镇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办事指南

 乡镇|镇雄这个乡镇要新修房屋的人注意啦,宅基地申请指南来了...
文章图片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 号)指示精神,根据《镇雄县农业农村局 镇雄县自然资源局转发省农业农村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镇农局〔2020〕58 号文件要求及省、市、县相关会议精神,有效保障我镇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受理范围
农村村民宅基地许可申请。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 工作。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发布过本地面积标准的州(市) 或县(市、区),本条替换为本州(市)或本县(市、区))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 20 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 100 平方米;
(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 30 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 150 平方米。
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集体, 不得私自转让。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 号)》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省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三、实施机关
镇雄县大湾镇人民政府
四、许可条件
(一)满足申请条件
1.予以许可的条件:
2.年满 18 周岁单独成户且无房居住的;
3.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分户建房的(符合分户的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
4. 原住房不符合规划且确需异地新建房屋或原宅基地因国家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利益建设需要被征用的;
5.原住房确实不适宣居住,需要拆除重建的;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