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发票降税1%,合同价甲方也让降1%,合理吗?

咱们在这里“空谈”合理、不合理 , 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 几乎是纸上谈兵 , 因为合理与否 , 要以甲方双方之间的合同为准!
2019年4月1日 , 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由10%再次下调至9% , 这无疑是国家给予建筑行业的政策红利 , 但是 , 同时也让合同的甲乙双方因为结算价款争吵不休 。
比如:甲乙双方同为一般纳税人 , 采用一般计税办法 , 原合同总金额1100万元 , 增值税税率为10% 。
1、税率不变的情况下 ,
甲方会拿到一张进项税额100万元的专用发票 , 同时入成本1000万元 , 乙方会产生销项税额100万元 , 计入收入1000万元;
2、税率由10%下调为9%
甲方会拿到一张进项税额为1100/(1+9%)*9%=90.83万元的专用发票 , 同时入成本1009.17万元 , 比税率不变的时候多入成本9.17万元 , 少抵扣进项税额9.17万元;
乙方会产生90.83万元的销项税额 , 同时计入收入1009.17万元;
通过上述简单的计算会发现 , 甲方进项少了9.17万元 , 成本多了9.17万元 , 乙方销项少了9.17万元 , 收入多了9.17万元 。 那么问题来了 , 甲方如果想进1000万元的成本 , 那么发票金额只需要1090万元就可以了 , 也就是只需要付款1090万元就够了 , 而乙方呢 , 肯定想按1100万元开票并收款啊
那么 , 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 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或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 , 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所以 , 从理论上讲 , 建筑业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并履行纳税义务 , 也就是说乙方说2019年4月1日之前完成的工程量 , 适用增值税率为10%;之后完成的工程量 , 适用税率为9% 。
但是上述是理论 , 在实务中 , 主要看甲乙双方施工合同的约定:
1、合同总价为不含税价
很多企业有先见之明 , 在签订合同时加了一条诸如“该合同价款1000万元为不含增值税价款 , 如发生增值税率变动 , 应按国家规定开具发票”等约定 , 这种情况下 , 合同双方直接以不含税价进行结算即可 , 双方就不会在增值税率适用问题不会产生争议 。
2、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含税价且对增值税率未约定 , 或直接约定增值税税率为10%的 。 这种情况发生较多 , 往往争议较大 , 因为一个工程少则几十万 , 多则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 , 产生的影响较大 , 双方为了利益 , 必然产生争议 , 这种情况下 , 就需要确认2019年4月1日前后的工作量 , 分别适用10%和9%的税率开具发票 。
在实务中 , 上述第二种情况最多见 , 至于合理不合理 , 要看合同怎么签订的 。
【建筑业发票降税1%,合同价甲方也让降1%,合理吗?】综上所述 , 为什么我说咱们在这讨论是纸上谈兵 , 因为乙方在合同关系中往往处于劣势 , 试想一下 , 甲方要求按1090万元开具发票 , 乙方不同意 , 拿了张1100万元的发票去找甲方付款 , 甲方会付给他吗?所以别纠结合理不合理了 , 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争议 , 甲方别“欺人太甚” , 乙方呢 , 让一点政策红利出来 , 合作共赢才是正解!
建筑业发票降税1%,合同价甲方也让降1%,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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