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云南:放开全省城镇城区户口迁移政策
近日,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旨在进一步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促进云南省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 。
全省实施统一城镇地区户口迁移政策
《意见》提出,以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引导跨区域流动,全面放开全省城镇、城区户口迁移政策,实施全省统一的城镇地区户口迁移政策,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重点群体落户城镇 。
此外,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常住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 。推进跨省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工作,为全省16个州市联网直接结算提供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全面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推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推动中央、省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 。
支持专业、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
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完善用人制度促进单位流动是关键 。《意见》提出,健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机制,畅通人才流动渠道,细化配套政策,支持引导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 。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打破身份、行业、部门和所有制限制,公开招用各类人才 。合理放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录招聘条件,对退役军人、村(社区)干部等可进行专项或单列计划招录招聘 。落实好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执行相同的养老保险政策,做好劳动力流动就业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优化档案服务措施畅通职业转换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新单位接收证明转递档案 。
构建合理公正的社会性流动格局
构建合理、公正、畅通、有序的社会性流动格局,必须发挥评价激励机制作用,拓展社会性流动空间,提升基层人员发展空间 。《意见》要求,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高定工资政策 。将服务基层经历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重要条件,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职称评聘条件 。
同时,加大对基层一线人员奖励激励力度,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才,加大实际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畅通技术技能人才上升通道,推进职业资格与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在工程技术领域全面实现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畅通新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民营企业职称认定渠道 。鼓励用人单位建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技能专家等岗位,建立技能人才聘期制和积分晋级制度 。
【意见|云南:放开全省城镇城区户口迁移政策】 为增强农村劳动力流动能力,云南省将促进公平就业增加困难人员发展机会,提升社会救助水平,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科学确定救助供养标准,优化救助供养形式,及时提高临时救助水平,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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