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网购27元商品运费8991元 “超额累倍运费”玩坏了格式合同
据媒体报道 , 最近 , 广西南宁市民卢先生想购买的商品是一种叫单片机的配件 , 单价在14元-42元之间 , 发现有商家“双11”推出促销单价1.7元-2.7元 。 看到有优惠 , 卢先生就下单买了10个 。 就在他准备付款时 , 订单的总金额竟要90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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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制图/高俊夫
在订单总金额中 , 商品价款仅占一个微乎其微的小零头 , 而运费的价款则占了大头 , 本末倒置 。
本以为这是商家的错误设置使然 , 可购物网站的客服却表示商家的运费设置并不违规 , 且该情况并不是个别事件 。 原来 , 一些商家为限制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的数量 , 故意设置了特殊的运费规则 , 当消费者选择商品超过一定数量后 , 就会产生巨额运费 。
在税收领域 , 有“超额累进税率” , 在网购领域 , 也有“超额累倍运费”?或许 , 如何确定运费价格是商家的权利 , 而是否选择购买商品则是消费者的权利 , 即便消费者选择购买 , 也是周瑜打黄盖 , 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 商家的做法并无不妥之处 。 但这种观点禁不住依法推敲 。
在市场规则下 , 商家和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尽管享有经营自主权 , 享有定价权 , 但也不能违背商品或服务的价值规律漫天要价 , 而是应该遵循必要的法律规则 。 《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 , 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 , 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商家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且未与消费者协商的合同是格式合同 , 还应该遵循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则 。
根据《消法》第二十六条 ,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 , 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 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 , 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 格式条款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 , 其内容无效 。 《合同法》第四十条也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 该条款无效 。 网络商家准备的制式订单合同显然属于格式合同 , 而卢先生仔细地看了订单之后 , 才发现所选商品的运费为8991元 , 如果不是他的银行卡钱不够 , 他有下单付款的可能 。 这说明 , 商家没有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超额累倍运费”这一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 消费者如果草率下单 , 很容易误操作 , 掉进巨额运费的坑里 , 即便行使后悔权 , 也会陷入消费纠纷 , 惹上麻烦 。 另外 , 商家单方设定的一件商品999元的“超额累倍运费”也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 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 。 综上分析 , “超额累倍运费”违背了格式合同规则 , 触碰了法律底线 , 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 有霸王条款之嫌 。
商家设置“超额累倍运费”的真实用意可能是限制消费者的购买量 , 但商家设置了“超额累倍运费” , 就等于发出了要约 , 一旦消费者下单 , 合同就生效了 。 无论如何 , “超额累倍运费”都玩坏了格式合同 , 商家当戒之 , 监管部门也该介入规范 。
□李英锋(法律工作者)编辑 陈莉 校对 杨许丽
(责任编辑:冉笑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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