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严查!青岛拟发文!( 三 )


(四)学校按照处分决定权限 , 经学校办公会或报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后通过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 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师本人 , 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 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 拟给予开除处分的 , 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
(六)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教师的人事档案 。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第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 , 按以下权限处理:
(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受到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 由所在学校负责作出处分 , 并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 , 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作出处分 , 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三)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属于中共党员的 , 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 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处理 。
第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对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处理决定不服、提出复核或申诉的 , 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 , 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 , 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 ,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中小学幼儿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学校名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以各种形式进行有偿补课;
(三)为培训机构(含个人)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其他因学校治理监管不到位而发生的有偿补课和收受礼品礼金行为 。
第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存在第十三条前三款行为的 , 由主管教育部门责令改正 , 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等处理 。 情节严重的 ,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 , 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第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存在第十三条第四款行为的 , 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以下处理:
(一)学校或单位对教师有偿补课和收受礼品礼金行为治理和监管不力 , 年度内有两位及以下教师存在有偿补课或收受礼品礼金行为的 , 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终考核、阳光校园和文明校园(单位)等评选中予以相应扣分 , 由其主管教育部门责令改正 , 并约谈党政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内学校有三位及以上教师存在有偿补课或收受礼品礼金行为的 , 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终考核文明校园(单位)等评选中予以相应扣分降低阳光校园等级 , 并约谈党政主要负责人;
(三)年度内学校有五位及以上教师存在有偿补课或收受礼品礼金行为的 , 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终考核中予以相应扣分 , 撤销阳光校园称号 , 纳入文明校园评选负面清单或调减招生计划的处理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 , 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 直至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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