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严查!青岛拟发文!
近日 ,
青岛市教育局拟出台
《青岛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有偿补课
及收受礼品礼金等师德失范行为
处理办法(试行)》 ,
并公开征求意见 。
该办法面向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少年宫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单位的在职教师 , 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 旨在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 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
办法强调 ,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 不得有以下行为:组织、推荐或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种形式的有偿补课;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含异地)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 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其他有偿补课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若有以上情形之一的 , 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教师受警告处分期间 , 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 , 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受记过处分期间 , 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
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存在上述规定情形之一 , 情节严重的;任职期内再次顶风违纪实施有偿补课或收受礼品礼金被查实的;包庇同案人员的;串供或者伪造、毁灭证据的;接受调查时态度恶劣、隐瞒实事、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规所得的;阻止或威胁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其他师德失范行为严重、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与影响的 。
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最美教师等荣誉获得者参与有偿补课或收受礼品礼金的 , 由主管教育部门或按批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撤销其称号及待遇 , 并予以通报 。
同时 , 办法要求 , 中小学幼儿园也不得有以下行为:以学校名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以各种形式进行有偿补课;为培训机构(含个人)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 若存在这些行为 , 将由主管教育部门责令改正 , 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等处理 。
若因学校治理监管不到位而发生教师有偿补课和收受礼品礼金的行为 , 也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终考核、阳光校园和文明校园(单位)等评选中予以相应扣分 。 年度内学校有五位及以上教师存在有偿补课或收受礼品礼金行为的 , 将撤销阳光校园称号 , 纳入文明校园评选负面清单或调减招生计划的处理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 , 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 直至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
【教师|严查!青岛拟发文!】青岛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有偿补课及
受礼品礼金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讨论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 强化学校师德建设主体责任 , 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文件 , 结合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管理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少年宫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单位的在职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及其所在单位(以下统称中小学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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