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挪用单位资金800余万元,滨州农商银行原职工获刑4年
【因挪用单位资金800余万元,滨州农商银行原职工获刑4年】因挪用单位资金800余万元 , 滨州农村商业银行原职工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 11月10日 , 滨州滨城区人民一审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披露 。
判决书显示 , 被告人侯某 , 男 , 1967年出生 , 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李支行职员 。 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 , 于2019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 。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6年3月 , 被告人侯某利用其担任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信用社客户经理 , 负责信贷业务调查、资料整理及提报等工作的职务便利 , 以债务承接贷款重组方式 , 在原债务人不知情整合贷款的情况下 , 骗取银行审批后 , 将39名他人名下的个人贷款共计815万元整合到李某名下 , 并转至其控制的账户由其支配 。
侯某以“贷款”形式挪用银行资金815万元 , 其中230余万元给李某使用 , 其他款项用于偿还借款等 。 2018年2月7日归还2万元 , 余款至今未还 。
另查明 , 2019年11月10日 , 被告人侯某经滨州市滨城分局电话自动到案接受调查 , 如实供述其以“整合贷款”形式挪用银行资金的主要事实 。
案件审理过程中 , 被告人侯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 , 其中认为被害单位存在重大过错 。
滨城区人民经认为 , 被害单位通过单位内部正常审批流程审批发放贷款 , 以及被害单位是否选事诉讼途径减少损失 , 与被告人侯某犯罪行为无直接关联 , 均非刑法意义上的重大过错 , 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
认为 , 被告人侯某作为银行 , 利用职务便利 ,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 数额巨大 , 超过三个月未还 , 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 一审判处侯某有期徒刑四年 , 并责令被告人侯某退赔被害单位滨州农村商业银行813万元 。
资料显示 , 滨州农商银行是在原滨城区农村信用社和沾化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 , 2016年6月 , 经银监会批准 , 以新设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 现注册资本15亿元 。
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
侯某
侯某[清]佚名 , 浙江天台人 。
被告人
【因挪用单位资金800余万元,滨州农商银行原职工获刑4年】被告人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民事权益 , 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 是“原告人”的对称 。 被告是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 。 凡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被告人 , 被告人可以是公民 , 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 在刑事案件诉讼中 , 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称作“被告人” 。 但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称作“被告” , 引起诉讼发生的一方则称为“原告” , 也就是说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有“被告人”的称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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