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长信基金:新《证券法》之投资者保护

1、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在投资者适当性上有哪些义务?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 , 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 , 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 , 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 。 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 , 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 , 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
2、投资者类型有哪些分类?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 , 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 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3、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 , 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 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 。 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 ,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4、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怎么申请调解?
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 , 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 。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 , 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 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
5、如何适用先行赔付制度?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 , 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 , 予以先行赔付 。 先行赔付后 , 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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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刚 HF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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