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新郎婚礼当天坠亡后新娘继承遗产 父亲:183万是我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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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新郎婚礼当天坠亡后新娘继承遗产 父亲:183万是我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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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 。 图/受访者提供
2019年3月23日 , 王远明的独生子王亮坠亡 。
事后他才知道 , 那天儿子要办婚礼 , 结婚对象是一名叫陈敏(化名)的女子 。 可蹊跷的是 , “婚礼没有人通知我们 , 新娘我从没见过 , 也不知道他们什么时候登记 。 ”
其提供的一份民事起诉状显示 , 同年4月3日 , 陈敏向辽宁锦州太和区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 , 要求冻结王亮名下的锦州银行存款 , 并在该院对王亮父母及王亮儿子提起诉讼 。
事到如今 , 王亮坠楼后产生的婚姻财产纠纷仍在进行 。 其中 , 争执最大的是一笔183万元的存款 。 王远明认为这183万元是属于自己的 , 不能被其他人所继承 。
他解释 , “2016年9月8日 , 我用纸盒装着现金 , 跟儿子一起去存的 , 因为忘带身份证 , 就用了儿子的身份证开户 , 183万整 , 存的5年定期 , 密码都没告诉儿子 。 ”
陈敏则表示 , 自己和王亮是合法夫妻 , 请求法院支持她依法继承王亮相关财产的诉求 。
11月5日 , 在接受潇湘晨报采访人员采访时 , 北京盈科(合肥)事务所王成律师表示 , 该事件是因为一笔在王亮名下的存款引发的纠纷 , 作为王亮的父亲 , 其主张该笔款项是其个人财产 , 但是双方没有留下任何协议等证据 , 他主张款项是其个人所有很难得到支持 。
其建议 , 无论双方之间是什么关系 , 类似借名买房、借名买车、代为存款等 , 双方之间务必签订协议 , 保留相关证据 , 避免在纠纷发生后 , 自身没有任何有利证据而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
【1】儿子婚礼当天坠亡 , 父亲不识新娘
王远明是辽宁锦州人 , 多年来一直和妻子经营着电磁线、漆包线的生意 , 经济条件在当地算得上富足 。
他清楚地记得 , 那天早上7点多 , 王亮在家里吃了早饭出门 , 状态是“高高兴兴的” 。 可上午9点多 , 还在逛农博会的王远明突然接到妻子打来电话 , “说儿子从楼上掉了下来 , 原本当天11点多 , 还要办婚礼 。 ”
等他赶过去看 , 尸体已被拉到殡仪馆 。 事后 , 他在儿子的结婚证上看到 , 2019年3月8日 , 王亮和陈敏登记结婚 。
王远明告诉潇湘晨报采访人员 , “我儿子之前有过一段婚姻 , 2016年12月份离婚 , 前妻和他有一个儿子 。 之前为什么离婚我们不知道 , 他第二次登记结婚、办婚礼的事情我们居然也不知道 。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在婚礼的筹备阶段 , 婚庆仪式、婚宴、喜糖、婚纱摄影机构所开具的收据 , 都是由新娘陈敏签字 。 预定单显示 , 预定婚宴60桌 , 菜谱每桌1198元起 。
【2】新娘未参加葬礼 , 申请财产冻结
“坠楼那天下午 , 我就叫了个代驾 , 让把我儿子的车开回来 。 后来派出所的人找我 , 说张家人报警 , 说车丢了 。 ”王远明说 , “我儿子是在他们家楼上坠楼的 , 为什么坠楼 , 警方至今都没有给我们一个清楚的原因 。 ”
更让王远明气愤的是 , 王亮下葬 , 陈敏没有到场 。 “按道理来讲 , 这时候所有的亲人应该都要来参加、吊唁一下吧 , 可是陈敏没来 , 她跑法院冻结财产去了 。 ”
其提供的一份民事起诉状显示 , 2019年4月3日 , 陈敏向锦州太和区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 , 要求冻结王亮名下的银行存款、一套价值40万元的房产及一辆价值40万元的捷豹汽车 。 并在该院对王亮父母及王亮儿子提起诉讼 。
陈敏在诉状中请求 , 依法继承王亮名下银行存款、价值40万元房屋的相关份额 , 请求法院判决王亮价值40万元的捷豹车辆为陈敏所有 。
新娘的这些操作 , 顿时让王远明“傻眼了” 。 王远明称 , “我们绝不接受 。 ”
【3】183万存款惹纠纷 , 双方对簿公堂
事到如今 , 王亮坠楼后产生的婚姻财产纠纷仍在进行 。 其中 , 陈敏和王亮父母争执最大的是一笔183万元的存款 。
王远明认为这183万元是属于自己的 , 不能被其他人所继承 。 对此他解释 , 他和妻子此前一直在做生意 , 家庭条件算是不错 , 所以儿子一直待在自己身边 , 在自家公司上班 。
“我每个月给他开3000元的工资 , 他银行里的183万 , 靠自己是存不下来的 。 2016年9月8日 , 去银行存款时 , 我用纸盒装着现金 , 跟儿子一起去存的 , 因为忘带身份证 , 就用了儿子的身份证开户 , 183万整 , 存的5年定期 , 密码都没告诉儿子 。 ”
陈敏则表示 , 自己和王亮是合法夫妻 , 请求法院支持她依法继承王亮相关财产的诉求 。
2019年12月 , 锦州市太和区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 。 太和区法院认为 , 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 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本案中 , 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争议的王亮名下存款183万元及利息系二原告所有 , 故对于原告主张确认该笔款项为其二人所有的诉讼请求 , 法院不予支持 , 王亮父母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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