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公司因“疫”违约能否免责?法院:新冠疫情并非万能“挡箭牌”( 二 )


最终,江宁开发区法院确认双方租赁合同已于今年3月2日解除,并判令被告公司向谷某支付违约金35000元、水电费4000余元。据悉,判决后被告已经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万承源 通讯员 江开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