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公司因“疫”违约能否免责?法院:新冠疫情并非万能“挡箭牌”
近期,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两起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今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出现了一批企业以“疫情”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纠纷,对此,法院会如何进行裁判?。扬子晚报|公司因“疫”违约能否免责?法院:新冠疫情并非万能“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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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并非是万能‘挡箭牌’”,法官表示,因疫情引发的纠纷,当事人首先应积极协商调解、共渡难关,只有真正因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才可以根据不可抗力影响的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花20万加盟未开成店,餐饮公司是否应返还?
【扬子晚报|公司因“疫”违约能否免责?法院:新冠疫情并非万能“挡箭牌”】2019年10月,王某与一家餐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由王某投资该公司的一个餐饮项目,公司对其提供运营指导服务,合同期限为一年,服务费总额为20万元,服务内容包含选址、营建、开店等在内的运营指导和含经营管理、操作流程等在内的管理培训两方面。
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如遇不可抗力事件致合同暂时不能履行,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就向餐饮公司全额支付了服务费,而餐饮公司向王某交付了一本《运营服务实施清单》和一本记载甜品制作方法的《技术手册》。但王某认为这上面的内容在网上也能搜到。之后,王某多次向餐饮公司提交他的选址方案,经反复沟通协商,餐饮公司一直不同意王某的店面选址,也未对其进行指导服务。一想到自己已经交了20万元的服务费,但餐厅至今没能开起来,王某开始担心。2020年1月,王某找到餐饮公司要求退款,但对方提出春节后再解决。
因为新冠肺炎疫情,餐饮公司停工。今年3月底,王某再次要求餐饮公司解决问题,该餐饮公司以仍未复工为由拒绝解决。王某于是向江宁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由餐饮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并承担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按约支付了服务费,但餐饮公司仅交付了无实际内容和核心价值的资料,未开展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王某有权解除合同。餐饮公司的违约行为发生在新冠疫情发生之前,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房东同意解除租赁合同,还要付违约金吗?
2018年3月13日,谷某将自家名下的门面房出租给一家零售公司用于经营超市。双方约定,租赁期自2018年3月20日至2023年4月5日,首年租金为21万元,以后逐年增加4%。2019年,谷某、零售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后一家公司一并接收零售公司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后,谷某依约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而这家公司也按约交付了至2020年4月15日的租金。今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该公司经营受到影响,向谷某提出解除合同,谷某开始不愿意,但在对方反复劝说下,无奈同意。
今年3月2日,该公司清空并搬离房屋,返还了钥匙。后双方因水电费及违约金承担发生争议,协商未果,谷某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
案件审理中,被告公司称因门面房地处偏僻、人流量较少,同时考虑经营门店还需组织测量体温等配合疫情管控的工作,故自1月26日起门店均是停止营业状态。然而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门面房并非处于偏僻地带,而是位于路边,进入购买日常生活用品较为方便。
法院认为,今年年初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对被告的经营有一定影响,但纵观整个租赁合同,该影响并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双方本应相互理解、共克难关,重新协商合同的履行期限、方式、价款数额等,以便合同继续履行,最大限度的减少双方损失。在合同解除上,可以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但这并不代表原告已放弃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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