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子女涉刑父母被曝光?专家:隐私保护以案情需要为界限

公众人物因子女涉刑相关信息被曝光引热议 专家认为
隐私保护应以案情需要为界限
□ 本报见习采访人员刘紫薇
□ 本报采访人员陈 磊
□ 《传媒茶话会》编辑 叶 莉
近年来,一些官员、明星的子女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公众从对案件的关注逐渐延伸至对犯罪嫌疑人家庭背景特别是其父母相关情况的关注,引发更为广泛的围观和热议 。
那么,当官员、明星这样的公众人物的子女涉嫌犯罪时,官员、明星自身的隐私等相关信息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之间的界限在哪里?
接受《法治日报》采访人员采访的专家认为,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之间,是互相独立的法律个体,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并没有涉嫌犯罪,因此依法享有隐私权;但作为公众人物,官员、明星也需要依法受到公民监督权、知情权的制约 。
子女涉犯罪与父母无关
父母依法享有隐私权利
截至目前,“南京失联女大学生被男友与人合谋杀害”一案,依据司法程序正在处理中,可以预见的是,此案的多名犯罪嫌疑人将被提起公诉 。
今年7月18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警方接到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协查通报,称某大学学生李某从南京到达勐海后去向不明,电话关机,微信、QQ均处于失联状态 。
今年8月4日,勐海警方就李某失联案发布通报称,经缜密侦查,发现李某的男友洪某等有重大作案嫌疑 。
“南京女大学生被男友杀害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接着,犯罪嫌疑人洪某的身份与“背景”等信息开始在网络上传播,其中包括洪某的父母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 。
由于洪某的父亲是南京当地一名官员,一时间,此事引起社会公众产生“连坐式”指摘和“特权”猜想 。
9月11日,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9月1日,勐海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洪某、曹某等人以涉嫌故意杀人、盗窃一案移送勐海县检察院审查逮捕 。检察院受理后,9月4日,检方对犯罪嫌疑人洪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曹某、张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祁某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
与“南京女大学生被男友杀害案”犯罪嫌疑人父母的身份信息被披露而引发热议不同,2019年5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云南孙小果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的通报,在通报中主动公开了孙小果的主要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与工作单位 。
同样作为官员的子女涉刑事案件,为何孙小果父母的个人信息被详细公开,而洪某父母的情况却没有被公开通报?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法治日报》采访人员采访时称,孙小果的案子本身在司法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要深挖这起案件与整个流程以及相关涉案人员,而在这一过程中,涉案人员的相关身份是存在曝光需要的 。
在朱巍看来,这是一个反推、反查的过程,因为案件出现了问题,媒体发现了问题,在追踪的过程中把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进行曝光来倒推原因,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再次发生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告诉《法治日报》采访人员,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如果没有涉嫌犯罪,同样依法享有隐私权 。
公众人物承担容忍义务
人格尊严不应受到侵害
那么,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公开子女涉案的公众人物信息?
对此,郑宁解释称,隐私权不是绝对的,受到公民监督权、知情权的制约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 。官员姓名、肖像、工作经历、学历背景及业务能力、道德水平、清廉程度、涉案情况等属于公众监督的重要内容,原则上都要主动公开 。
郑宁认为,公众人物的子女涉刑事案件,相关信息已不仅仅是私人范畴,这类消息涉及司法公正、社会道德,往往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并会被公众直接将刑事案件与“公众人物”的身份密切联系起来进行判断 。因此,在这些新闻报道中,当事人的隐私权应该受到较大限制,这样才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
朱巍观察发现,当下,在预先判定公众人物与子女所涉刑事案件本身具有一定关系的情况下,公众经常进行揣测并曝光涉案人员的家庭情况 。一些人认为,对子女涉刑事案件的公众人物进行“深挖”,对其身份的解读或者曝光是一种司法监督的权利 。
朱巍称,这并非是对司法行为的监督,而是对司法可能存在不法行为或者是不当行为的一种预判式监督,而这种带有预判性质的监督已经超出了法律的规定范围 。
朱巍认为,如果子女涉嫌犯罪后,官员确实存在知情不报、参与犯罪、干预司法等相关问题,影响公正公开,那么媒体在事中、事后对相关信息进行一些曝光与披露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在不确定父母与涉案子女的案件有无关系的情况下,事先曝光涉案者的父母的隐私,确实“殃及池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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