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4岁女童被伤,有社会捐助就该没医疗赔偿?

第三只眼
社会对受害人的救助 , 并不能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侵害责任 。
“4岁娃被砍成重伤 , 主张医疗赔偿未获支持 , 一审法院称社会捐助已弥补 , 不能重复主张” , 日前 , 这样一则新闻引发关注 。
据报道 , 去年5月 , 四川隆昌一4岁女童在路边玩耍时 , 被精神病突然发作的邻居砍成重伤 , 致其住院139天 。 事后女童方提起诉讼 , 要求邻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
一审判决书显示 , 法院支持了女童方索赔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 , 但不支持10万余元医疗费索赔;还称医疗费属于财产性损失 , 已由社会捐助予以弥补 , 不能重复主张 , 也不能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获益 。
“社会捐助可以抵医疗赔偿” , 这样的结论在网上引发不小的争议 。 在此事上 , 社会显然需要让法律归法律——司法判决 , 本不该轻易被外界声音左右 。 但司法裁决本身也需要经得起法治检视 。
就该案而言 , 有些地方确实值得商榷:医疗费是对人体伤害治疗的花费 , 属于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 所付出的费用属于人身性损失 , 并不像车辆损坏、公共设施损坏等那样 , 属于财产性损失 。
女童家人通过网络平台获捐13.7万余元 , 镇政府给予困难救助和职工捐款2.3万元 , 确实在客观上弥补了医疗花费 , 但女童家人的求助及各方的救助 , 其本意并非是替侵害人担责 。
因女童方接受社会捐助便不再要求侵权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 一方面背离求助方和捐助方意愿——帮助受害人而不是侵害人;另一方面 , 这会改变捐助与救助的性质 , 使捐助与救助的结果最终导向“助恶” , 而非“行善” 。
至于“不能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获益”的说法 , 也有商榷空间 。
法无禁止即可为 , 法理上有“不能通过自己的错误获利”的说法 , 并无“不能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获益”之说 。 相反 , 在部分侵权案件中 , 司法机关还会通过惩罚性赔偿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 , 使受害人在弥补损失之外“适当”获益 。
再者 , 涉事女童在年仅4岁便因为受伤造成十级伤残 , 其后续影响是终生的 。 相比于女童的健康终生受损 , 在获捐10余万的基础上让侵害人承担医疗费 , 很难说是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获益 。
说到底 , 自己对自己行为负责 , 是最基本的权责属性 。 社会对受害人的救助 , 并不能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侵害责任 。
也正因此 , 无论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抑或即将实施的民法典 , 都没有“若受害方受到社会救助 , 可相应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责任”的规定 。
当然 , 侵害人作为一名农村精神病人 , 经济能力或许有限 , 存在因治疗精神疾病而捉襟见肘的情况 , 若再加上这十来万元的医疗费 , 可能增加其经济负担 , 难以执行 。 但若果真如此 , 那也属于执行不能问题 , 双方应当得到社会救助 , 而不是说拿女童获得的社会捐助去抵消或免除侵害人的责任 。
□吴元中(法官)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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