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城管局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南通市崇川区城管局串通南通市城管局法制处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2018年1月举报人向南通市城管局12319举报南通三创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将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工业厂房破墙开门 , 南通市崇川区城管局向南通市规划局发函认定 , 南通市规划局2018年4月回函 , 建议城管部门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对南通市中新一路6号破墙开门开窗案件依法查处 。随后南通市崇川区城管局发函给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018年6月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回函 , 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3.2.5、3.2.6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进行查处 。根据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通执法函【2018】2号 关于对南通市中新一路6号破墙开门开窗案件依法查处的函2018年7月南通市崇川区城管局向违法企业南通三创商贸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 南通三创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及《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3.2.5、3.2.6 , 责令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履行环卫责任(将墙体恢复原状) 。 南通三创商贸有限公司拒不执行 , 2018年8月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违法企业南通三创商贸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罚款800元 , 责令十日之内自行改正 。南通三创商贸有限公司对法律文书未复议、未诉讼 , 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 , 南通三创商贸有限公司除缴纳800元罚款后仍拒不将墙体恢复原状 。2019年10月 , 南通市崇川区城管局原局长龚培湘在南通市政风行风热线节目答复 , 南通市中新一路6号另两处荣威4S店及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沿街违法擅自破墙开门已责令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用红砖砌了矮墙 , 已经失去营业用房功能 , 南通崇川区城管局已多次约谈南通十建法人代表司光吾 , 要求其终止南通三创商贸有限公司合同 , 将工业厂房墙体恢复原状 。 并现场答复主持人有很多措施、手段让其执行到位 。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 , 举报人一行多次联系南通市崇川区城管局 , 要求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 南通市崇川区城管局龚培湘局长、毛丽华大队长、法治科长马永东等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 ,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 公然包庇违法行为 。根据南通市崇川区城管局行政权利清单0300015000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执行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 ,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 , 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 , 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 ,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 并可处以罚款 。 可见南通市崇川区城管局强制执行应报政府批准而非作为非诉案件向崇川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南通市崇川区城管局故意混淆视听 , 拖延执法 , 拒不执法 , 故意包庇违法行为 , 包庇违法企业南通三创商贸有限公司及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市中新一路6号沿街破墙开门共3家 , 崇川区城管局已要求南通十建将荣威4S店及南通十建店面下方砌了矮墙 , 失去店面功能 , 龚培湘局长在行风热线表态有很多手段可以执行 , 崇川区城管局答复书讲已穷尽手段 , 是停电、停水、还是封门了?等等 。 纯属胡扯 , 案件有执行依据不用 , 选择性执法 , 作结案处理属错上加错 , 明显包庇违法行为 。 上级部门不应也不能与其不法行为达成共识 。崇川区城管局应严格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对违规破墙开门案件强制执行 。 让违法者逍遥法外 , 法律尊严何在?政府公信力何在?崇川区城管局无视国家法律 , 公然包庇南通三创商贸有限公司及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 , 造成极坏社会影响 , 属于严重行政不作为、瞎作为 , 应追究相关负责人法律责任 。既然南通市崇川区城管局把球踢给南通市城管局法制处 , 崇川城管毛丽华大队长要求举报人找市局法制处 , 请市局法制处指导执法(有录音为证) 。 请南通市城管局法制处胡炎处长代表市城管局指导崇川区城管局严格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 维护公平正义 。微信图片_20180619150646.jpg微信图片_20190426091921.jpg微信图片_20190426091930.jpg微信图片_20201013092243.jpg微信图片_20200302135306.jpg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