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鹏远|家藏2亿现金,这“老虎”总算栽了( 二 )


请求保留子女抚养费及一处房产被驳回
魏鹏远一审被判死缓后 , 保定中院在追缴相关涉案财产时 , 案外人常某等人曾对执行提出异议 。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12月发布的一份编号为“(2019)冀06执异222号”的执行裁定书显示 , 常某是一名出生于1986年的女性 , 和魏鹏远共同生活并育有3名子女 。 其中最小的孩子2014年2月出生 , 也就是魏鹏远被查两个月前 。
魏鹏远|家藏2亿现金,这“老虎”总算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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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裁定书信息 , 常某等人请求保定中院中止对北京市朝阳区两处房产的拍卖程序 , 依法确认申请人财产后 , 按照拍卖价格比例退还(或折抵)申请人常某等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

常某称 , 法院在执行魏鹏远涉案财产过程中 , 其中一处房产包含申请人常某出资 , 有部分权益归申请人所有 。 因此请求法院中止执行 , 依法剥离涉案房产中归申请人所有部分 。
她还请求依法在没收的财产中保留魏鹏远应当抚养的3个未成年子女的费用 , 共计1335946.6元(以北京市2018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得出) , 同时恳请保留朝阳区一处房产给无辜的子女生活居住 。
对此 , 保定中院表示 , 案外人对位于朝阳区某处房产及车位主张部分财产利益与魏鹏远一审刑事判决有关 , 不是执行异议所审查的范围 , 应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 案外人主张保留另一处房产由其子女居住与法相悖 , 该院不予支持 。
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 , 保定中院指出 , 未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应当负担相应的子女抚养费 , 但该院执行的系追缴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来源不明的财产及孳息予上缴国库案件 。 在此类案件中 , 保留其子女的抚养费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 案外人应向魏鹏远直接主张该抚养费用 。 常某等人的异议请求被驳回 。
2020年9月27日 ,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编号为“(2017)冀06执215号之二十六”的执行裁定书 。 该裁定由保定中院2020年7月作出 。

上述裁定书介绍 ,保定中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执行魏鹏远相关涉案财产 。 执行过程中 , 该院扣划被执行人魏鹏远银行存款128576.84元 。 拍卖了涉案房产九套、车位四处及汽车五辆 。 经一拍、二拍、变卖程序 , 尚有二套房产、四处车位、汽车一辆未成交 , 上述财产拍卖款项共计128149201元 。 该案共追缴魏鹏远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款128277777.84元 , 所有款项已上交保定市财政局 。
裁定书还提到 , 涉案的黄金、玉石、酒类、工艺品、纪念章等物品存放于侦查机关 , 尚未交接 , 不具备处置条件 。 上述财产未能处置 。 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魏鹏远限制消费 。
保定中院表示 , 因该案可处置的财产已追缴完毕 , 其他财产尚不具备处置条件 。 依照有关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待涉案财产交接并具备处置条件后 , 该案恢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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