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杀医生的女护士,应该不应该判死刑?

2020年10月30日 , 备受关注的广西玉林“女护士杀死男医生”案一审宣判 。 被告人李凤萍以故意杀人罪 , 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并处罚金三万元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个杀医生的女护士,应该不应该判死刑?
这个杀医生的女护士,应该不应该判死刑?
这起案件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 , 正是因为大家不敢相信这样一个清纯甜美的95后姑娘 , 作案手法与她娇美的面容形成强烈的反差 。 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 , 实际上这个50多岁且有家室的男医生也有错在先 , 他利用这位年轻女护士因沉迷赌博急需用钱的心理 , 和女护士发生“畸形”关系 。 死者罗某跟护士约法三章 , 他答应借钱给对方 , 利息不用还 , 但是条件是每周需要和他发生若干次关系 , 还不准其找男朋友 , 也不许接触别的男人 。这个杀医生的女护士,应该不应该判死刑?
李凤萍沉迷于赌博不能自拔 , 最后又输了20多万 , 甚至还借了高利贷 。 最后男医生又跟她签了30万的借条 , 条件也愈加苛刻 。 试图将女护士掌控于股掌之间 。 女方因不堪忍受男医生的要挟 , 于是起了杀心 。 据知情人透露 , 女护士当天将男医生邀请到自己的出租房里 , 灌醉后用电线勒死了男医生 。 并将其碎尸后冲进下水道 。这个杀医生的女护士,应该不应该判死刑?
若以上报道是真的 , 我认为这个女护士虽然有罪 , 但罪不应至死罪 , 网上多数人也是不支持判女护士死刑 。 任何刑事案件都并非孤立的事件 , 司法机关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 , 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 。 这个女护士是因不堪长期忍受男医生的要挟 , 才动起了杀心的 。 虽然这个女护士杀死男医生 , 但是 , 我完全不觉得她会对社会有威胁 , 相反 , 对社会有威胁的倒是被她杀掉的道德败坏之医生 , 因为这个年纪比女护士多一倍还多并且有家室的医生 , 不但放高利贷给女护士还强奸了女护士 。强奸 , 又叫强制性交 , 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 , 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强制性行为 。 强奸行为的实施者通常采取某种足以使另一方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是不知反抗的手段 , 违背对方意志与其强行进行性交行为 。 另外 , 法律也是有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这说明法律也是有情的;同是故意杀犯 , 根据情况可以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杀医生的女护士,应该不应该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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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一 16小时前话不多说!支持立即执行死刑的举手🙋!!随风 : 不支持!佛家讲因果 , 你了解事件的整个过程吗 , 就瞎逼逼那个医生也不是什么好鸟 , 如果他洁身自好恐怕也不会招来杀身之祸 。 根据责任分担原则判无期徒刑或者死缓更能体现司法公正 。赞2122 · 回复 · 16小时前王老师 : 女孩已被执行弓死刑 , 你要真想采访女孩的话是不可能的了!即使你想办法自杀后去阴间釆访完女孩的话……想在回到阳面是绝对不可能的!所以还是不要做出无畏的牺牲!好好活着才是真理!赞524 · 回复 · 15小时前更多回复牛副 15857148967 : 呵呵!不是副教授有别的问题?赞8 · 回复 · 16小时前霖霖 : 年轻的生命一念之差 , 可惜了!赞3 · 回复 · 16小时前zqz@忠 : 正赶上人口普查 , 减少一员+一员赞1 · 回复 · 16小时前 · 举报凸^-^凸军 : 本来就男多女少赞25 · 回复 · 16小时前Zhang 钜 ming : 不懂 , 无语赞1 · 回复 · 16小时前长流不息 : 不支持赞14 · 回复 · 16小时前圆月弯刀 : 不支持赞22 · 回复 · 16小时前小艾 : 不支持赞15 · 回复 · 16小时前司法机关应该有一只善听的耳朵 , 倾听民意 , 在法律提供的自由斟酌幅度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 合理民意应该尊重 , 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实现 。 司法领域的民意 , 具有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性这一首要特征 。 基于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认识 , 民意对司法的关注 , 往往体现在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上 , 包含着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望 。 司法的本质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 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 反映的正是民意的目的 , 因此 , 从应然状态而言 , 民意的目的正是司法所追求的结果 , 二者应该是统一的 。民意的表达是对司法的有力监督 , 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 。 监督是一种约束 , 它可以制约被监督者滥用权力 , 保证监督者目的的实现 。 由于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本质与民意的目的一致 , 这使得民意监督司法成为必需 。 民意也只有对司法进行监督 , 才知道司法是否实现了其目的 。 司法过程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 , 通过立法表达的民意能否在司法中得到实现 , 这是广大民众关心的问题 。国家应当坚决制止借口司法工作的专业性 , 用所谓防止“舆论干预司法”为名 , 弱化人民群众的监督权 , 当司法的各项活动置于民意的监督之下 , 最大限度地公开审判过程 , 最为详尽地公开裁判理由 , 最大范围地公布法律文书 , 使整个司法活动公开化、透明化 , 司法过程中的不公就会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 , 司法也必然会朝着体现民意的公平正义道路前行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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