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银保监会发布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要求核保险巨灾准备金永久留存

保险|银保监会发布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要求核保险巨灾准备金永久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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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为进一步完善重大核事故保险风险分散机制 , 规范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 , 促进核保险持续稳健经营 , 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核电事业发展 , 银保监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近年来 , 我国核电快速发展 , 已经成为全球第三大核电国家和最大在建市场 。 伴随着核电规模的快速扩大 , 核安全的重要性日趋凸显 ,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核安全问题 , 将核安全视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 核保险是专门为涉核风险提供保险服务的特殊风险保险 , 是分散重大核事故风险的有效手段 。 根据2018年实施的《核安全法》 , 核保险是核安全保障的组成部分 。
目前 , 国际上基本都采用共同体的方式专业化经营核保险 。 我国于1999年成立了中国核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中国核共体) , 专门开办核保险业务 。 2019年 , 我国的核保险覆盖了国内所有的47台核电机组 , 保障的财产总价值达8000亿人民币、人员涵盖2万多名一线工作人员 , 还为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的约400台核电机组及各类核燃料循环设施提供了再保险支持 , 发挥了保险行业共同为核电行业保驾护航的作用 。
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 , 现阶段 , 我国核保险经营主要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保险公司赔付资金积累不足 , 核保险保费盈利转化成保险公司利润 , 未能有效积累 。 二是核保险按一年期短期业务管理不能准确反映核风险的“长尾风险”特征 。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 , 巨灾保险责任准备金制度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行、有效手段 。
在此背景下 , 银保监会等部委联合发布《办法》 , 以帮助核保险更好适应核能风险管理的特点 , 促进核保险及核能事业长期、健康、平稳发展 。
从具体内容来看 , 《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 , 对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的适用范围、计提标准、使用条件、日常管理、监督处理五个方面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规范 。 首先是适用范围 , 为核设施或与核设施相关的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运输过程提供财产损失、第三者损害赔偿等保障的保险业务 , 需纳入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 。
其次是计提标准 , 核保险巨灾准备金按核保险业务承保利润的75%计算 , 从年度净利润中计提 。 计提标准与国际水平基本一致 。 三是使用条件 , 在发生一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核保险行业自留责任预估赔款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 且核保险行业自留责任年度已报告赔付率超过150%时 , 可以使用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 。
同时 , 在日常管理方面 , 要求核保险巨灾准备金永久留存、资金运用收益纳入准备金管理;针对于监督处理 , 对通过增加费用等方式减少承保利润、规避准备金计提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
基于《办法》内容 , 银保监会对办法制定的特点进行总结 , 据介绍 , 《办法》制定以规范核保险经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高核保险服务核安全能力为目标 , 主要有三方面特点:首先是聚焦核风险管理特点 , 夯实保险服务核能安全的基础 。 《办法》针对当前我国核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 构建了将核保险利润进行长期高效积累、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准备金制度 , 进一步优化了核保险机制与核能风险特点的匹配关系 , 夯实了保险服务于核能行业的基础 。
其次是合理确定计提比例 , 加快核巨灾准备金积累速度 。 核能行业安全水平高 , 事故概率低 , 而核保险的整体规模小 , 赔付责任大 , 因此需要将不出险年份的承保盈余提留为准备金留存 。 《办法》要求核保险巨灾准备金按核保险承保盈利的75%计提 , 以最大程度地保证核保险承保盈余获得有效积累 , 提高核保险巨灾准备金的积累速度 。 这个计提标准也参照了国外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做法 , 与国际水平基本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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