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义的“聘礼”与现代的“彩礼”

丁金坤上海律师 。 浙江建德人 。近日一则要求返还“彩礼”案件 , 引发热议 。 媒体报道:徐女士与男友俞先生恋爱两年 , 期间俞先生陆续通过微信给徐女士发红包 , 大部分是5000、1万 , 多的时候一次就转了11万 , 还送了一辆38万多的宝马车 。 去年10月两人分手 , 俞先生将徐女士告上法庭 , 讨回共计86万的彩礼 。 山东省招远法院一审判决徐女士返还84万多元 , 徐女士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近日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这则报道 , 不够专业 , 因为没有报道出关键事实 , 即双方是否订婚?彩礼 , 一般是订婚的聘礼 , 有点类似经济合同的担保金 , 就说是双方已经订婚(签订预约) , 以后择时结婚(签订本约合同)不得反悔 , 如果男方反悔 , 女方可以收彩礼不还 , 如果女方后悔 , 则彩礼该退 。所以说 , 彩礼是目的性很强的奔着订婚、结婚而去的 , 往往是一大笔一次性交付的 。 而上述报道的所谓彩礼 , 却是恋爱期间陆陆续续的给付 , 显然这些大抵是普通赠与 , 如果已经消费掉 , 不宜返还 。 只有特殊情况下 , 可以撤销赠与 , 予以返还 , 即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赠人(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 ”本案中 , 法院基本判决返还 , 等于说 , 恋爱期间女方花了男方的钱都要还 , 显然不合情理 。 反过来说 , 女方付出的感情 , 男方是否也要相应补偿呢?很多时候女方的感情付出 , 也是获得男方赠与的对价 。 恋爱期间的交往 , 不能太看重钱的付出 , 然后秋后算账 , 有悖善良风俗 。 所以这个判决偏颇 , 不足为可指导后来者的案例 。在唐朝 , 对于悔婚也有特别规定 , 但重男轻女 , 只规定女子悔婚 。 唐律疏义第175条“许嫁女辄悔”规定:“诸许嫁女 , 已报婚书及有私约 。 (约 , 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 。 而辄悔者(婚仍如约 。 ) , 杖六十 。 男家自悔者 , 不坐 , 不追娉财 。 虽无许婚之书 , 但受娉财 , 亦是 。 娉财无多少之限 , 酒食非 。 以财物为酒食者 , 亦同娉财 。【疏】议曰:婚礼先以娉财为信 , 故礼云:「娉则为妻 。 」虽无许婚之书 , 但受娉财亦是 。 注云「娉财无多少之限」 , 即受一尺以上 , 并不得悔 。 酒食非者 , 为供设亲宾 , 便是众人同费 , 所送虽多 , 不同娉财之限 。 若「以财物为酒食者」 , 谓送钱财以当酒食 , 不限多少 , 亦同娉财 。唐朝的法律说 , 女方订婚或受聘礼后 , 不能悔婚 , 如果悔婚 , 要杖打六十 , 还要出嫁 。 婚礼是聘财为信的 , 聘礼不在乎多少能都成就婚约 。 哪怕没有婚书 , 收礼即证明婚约已成(相当于现在虽然没有合同 , 但收了定金 , 证明合同成立) 。 还特别规定 , 酒食(给亲朋好友请客吃饭)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作为聘礼的 , 但是特别情况下(对方说好的) , 以酒食送给亲家 , 也可以作为聘礼的 。 ——从唐律可以看出 , 聘礼(彩礼)酒食订婚为目的的 , 日常交往的请客吃饭 , 送的再多 , 不同于彩礼的性质 。 由此可知 , 彩礼的目的是特定的 , 若非特定目的 , 则是普通的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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