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员工主动离职后,公司再做解聘决定,还需支付赔偿金?( 二 )


本案中 , 王得福以巴山科技公司制度为依据 , 要求捷诚公司支付绩效工资、销售冠军奖励、销售业绩超额奖、销售经理团队提成、燃油费补贴等费用 , 但王得福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捷诚公司存在将巴山科技公司管理制度作为该公司规章制度并予以适用执行的情形 , 以及捷诚公司存在拖欠其绩效工资、销售奖金等费用的情形 , 即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一审法院依此不予支持王得福的上述请求 , 符合法律规定 , 本院予以维持 。

二、王得福要求捷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存在唯一性 。
本案中 , 王得福与捷诚公司的劳动合同已因王得福2019年1月16日申请辞职并离岗而实际解除 , 双方至此不再享有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 。 即捷诚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后 , 基于用人单位对职工行使管理权对王得福作出的处理决定 , 不发生效力 。 王得福依此认为捷诚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并要求支付补偿金的请求 , 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三、王得福要求捷诚公司支付鉴定费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
本案中 , 捷诚公司对王得福提交劳动合同书中的公司印章提出异议 , 经鉴定 , 该印章与捷诚公司提供的样材印章不是同一印章 , 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 , 应当由王得福承担 。 王得福要求对自己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中捷诚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进行鉴定 , 由此支付的鉴定费用亦应由王得福本人承担 。
综上 , 王得福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本院予以维持 。
案号:(2019)新0103民初9829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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