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办|“马加爵案”主审法官刀文兵涉嫌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被提起公诉( 五 )
解说:在决定杀害四人以后 , 马加爵购买了作案工具、假身份证和逃往外地的火车票 。 2004年2月13日至15日 , 马加爵分三天、四次先后将四人杀害 , 并把尸体藏匿在宿舍的衣柜里 , 随即逃往外地 。
采访人员:如果从无罪推定的话 , 马加爵一个人能杀四个人吗 , 有没有第三者?
刀:从现在我们审理下来的 , 定案的这些证据所反映出来的话 , 应该说就不可能还存在第二个人作案的情况出现 。
采访人员:从现场的证据来看 , 现场有七处马加爵的血痕 , 但是马加爵的供述一直否认自己曾经受过伤 。
刀:因为这个作案现场实质上也是马加爵生活了将近四年的一个场所 , 可能会因为其他的一些问题 , 或者其他一些方面的伤害 , 在现场留有血迹 , 这个应当来说也很正常 。 另外一个方面就是说 , (如果)确实这个血迹是马加爵所遗留的 , 这个证据 , 现场有马加爵的血迹 , 更印证马加爵就是这个案件作案的被告人 。
采访人员:这样的情节会不会影响到判决?
刀:这样的情节也不会影响 , 惟一能影响的 , 如果这个血迹不是马加爵的 , 而是另外跟这个案件无关的其他同学的血迹 , 这个案子可能就会影响到 , 对这个案子的一些认定 。
采访人员:马加爵逃跑的时候 , 从同学身上拿走手机等等一些物品 , 据他自己的供述说 , 把它扔到盘龙江里了 , 但是到现在也没有找到 , 这个不能成为一个疑点吗?
刀:从现有的证据情况来看 , 影响没有 , 为什么没有 , 因为从现有的被告人马加爵还没有被抓获的时候 , 实际上他在现场就已经遗留下了沾有被害人血迹的马加爵的血指纹 , 同时还遗留了他放在作案现场的作案凶器一个铁锤 。
采访人员:但是他买过两次铁锤 。
刀:他确实买过两次 , 但是另外一把锤他自己供述了 , 就是他买了以后 , 因为怕放在宿舍里被其他同学看见 , 影响他的犯罪行为实施 , 所以他把这把铁锤 , 藏到了一个公共洗手间 。 第二天他去准备拿锤的时候 , 就发现这个锤不在了 , 后面他又再去同一个地点 , 在同一个人(那里) , 又去买了同样的铁锤 。
采访人员:能不能确定 , 现在死者身上的伤痕 , 就是第二把铁锤所致 。
刀:能够确定 。 这个有相应的公安机关的血痕鉴定 , 这个血痕鉴定已经证实 , 虽然被告人他自己供述 , 他作案以后清洗过铁锤 , 但是后面公安机关提取了这把铁锤以后 , 铁锤上面有字 , 在那个字的凹槽里面 ,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以后提取一些血迹 , 这个血迹经过鉴定以后 , 能够证实就是本案最后一名被害人龚博的血迹 , 这一点就印证了这把铁锤确实就是杀害被害人的作案凶器 。
解说:2004年4月22日 , 马加爵案一审开庭 。 4月24日 , 刀文兵作出宣判:被告人马加爵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采访人员:量刑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刀:量刑的标准实际上就是刑法 。 从刑法的角度来说 , 第232条规定 ,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 , 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这个规定证实了一个问题 , 他这个故意杀人的(案件) , 首选的量刑刑期、量刑幅度就是死刑 。
采访人员:从现有的证据链来说 , 是不是已经足以完整到 , 你们作出死刑的判决 。
刀:这个案子的证据体系 , 应该来说是比较完整 , 没有足以影响到造成被告人可能以后翻案、或者会出现其他的情节在里面的一些证据出现 , 因为其他证据已经被排除了 。
采访人员:被抓之后他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 也供认不讳 , 这些会不会作为一个可能(从轻)的因素来考虑 。
刀:这个肯定是可以作为考虑情节 , 但这个考虑情节是一个酌情考虑的情节 。 像这个案子马加爵 , 为什么法院认为他认罪态度好 , 但是仍然没有从轻考虑 , 就是觉得他应当来说 , 从杀人产生的犯意坚决 , 然后很执着 , 为了杀人积极准备一些作案工具 , 按照自己的策划 , 精心组织 , 按照时间分工 , 把四名被害人都杀害了 。 而且在杀害以后 , 在作案之前实际上他已经准备了 , 要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 , 在作案前就把火车票这些东西都购买好了 , 就是准备在作案以后马上就逃跑 , 不在现场遗留 。 这些实际上都反映他这个人确实 , 犯罪情节非常恶劣 , 而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 所以法院在这一块上就没有考虑 。 因为它不是法定的 , 必须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 , 他认罪态度只是一个酌情可以考虑的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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