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衣卫|浅谈明朝监察制度下锦衣卫的权力变化

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和监察制度 , 在每一个朝代都各不相同 , 但总得来说都是在学习和借鉴前朝 。 随着宰相的废除、皇权的空前加强 , 明朝的政治制度特别是监察制度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 纵观整个古代史 , 明朝的监察制度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 主要表现在形成了中央与地方相辅相成的模式 。 明朝吸收了历代监察制度的优点 , 并在此基础上改进建立起了一套被称为"科道"的监察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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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系统由中央和地方两个部分组成 , 其中中央的监察机构包括都察院、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地方则由提刑按察司掌监察之权并接受督抚监督 。
洪武十五年(1382年) , 朱元璋废元制御史台设都察院 , 也称"风宪衙门" 。 都察院以左、右都御使为长官 ,官阶等同于六部长官 , 相较历代监察长官有所提高 。 都御史需要"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 。 "在影视剧中常出现的"三法司" , 指代的便是督察院和刑部、大理寺 。 都察院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 , 还拥有 "大事奏裁 , 小事立断"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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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下设十二道监察御史(后发展为十三道) , 监察御史名义上是都察院属官 , 但实际却是直接向皇帝负责的 , 可谓是官卑权重 。 除了书面监察 , 监察御史还可以参与京察 , 对任何官员都纠察权 。
六科给事中设立于洪武十三年(1380年) , "掌侍从规谏,补网拾遗,稽查六部百司之事 。 凡制救宣行,人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 。 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 。 "与监察御史一样 , 六科给事中也是直接对皇帝负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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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上 , 朱元璋于洪武九年(1376年)废除了行省制度 , 以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司和都指挥司分掌行省权力 , 三个部门地位平等且直接由皇帝控制 。 其中 , 提刑按察司作为地方的司法与监察机构 , "掌一省刑名按察之事 。 纠官邪,俄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 。 "但中央并不能确保时时刻刻有效地监督提刑按察司在地方上的司法监察权力的实施情况 , 所以会因事特遣总督巡视,这也成为了地方监察制度的重要一环 。 这些机构和人员共同构成了大明帝国纠举弹劾、防止官员违法乱纪的有效防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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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 , 上述机构和人员都是国家机器中常规的常规机构 , 明朝区别于其他朝代的厂卫制度 , 是明朝监察制度中的一大政治特色 。 所谓"厂卫" , 是"厂"和 "卫"的合称 , 其中"厂"指东厂、西厂以及内行厂 , "卫"便是大名鼎鼎的锦衣卫 。 锦衣卫是皇帝的直属部队不受"三法司"的约束 , 在直接向皇帝负责的同时也侵夺了三法司的监察和审判之权 。 "卫"是明朝军事系统的一个编制名称 , 一"卫"下辖5600人 , 不乏有以驻扎地点命名的 , 例如"天津卫" 。 因此锦衣卫也属于军队编制的一种 , 但后世对其评价却多为负面 , 甚至有"明不亡于流寇 , 而亡于厂卫"的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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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论这句话合理与否 , 至少也从侧面告诉了我们锦衣卫在明朝的地位和影响 。 但我们关注的环节 , 仅仅是锦衣卫的监察之权 。 从设立到废除 , 锦衣卫在明朝存在了两百多年 , 权力并非是一成不变的 。 锦衣卫的权力时而递增、时而递减 , 但总的来说可以大致划分为6个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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