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应通过立法建立数据流转相关制度体系


中年|应通过立法建立数据流转相关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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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盘和林
近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下称《方案》) , 其中 , 《方案》重点提及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 要求率先完善数据产权制度 , 探索数据产权保护和利用新机制 , 建立数据隐私保护制度 。
事实上 , 早在今年7月15日 , 深圳市司法局就在官网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的通告全文 , 文章提到数据开发利用中自然人隐私的行为将受到保护 , 自然人对其个人数据依法享有数据权等 。
可以说 , 深圳在数据立法这方面是走在全国前列的 。 事实上 , 深圳之所以如此重视数据立法 , 成为首个拟出台数据条例的城市 , 这与深圳在我国的经济地位以及其自身的发展现状有关 。 从宏观环境来说 , 深圳是经济特区、先行示范区 , 这都赋予了他先行先试的职责和职能 。 具体到产业 , 深圳的数字经济程度很高 , 数据产业也比较成熟 , 所以这些产业都在促进或者倒逼深圳尽快立法规范起来 。

更进一步说 , 如果深圳能够将一个模糊且学界争议的数据权界定好 , 并予以良好施行 , 对数据隐私和数据产权保护都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
不仅是深圳 , 当前我国对数字经济的重视程度正在不断提升 , 数据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 , 已经逐步渗透在整个实体经济运行的过程中 , 数字经济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兴力量 。 《方案》对数据要素的重视本质上是肯定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
在数字化时代 , 数据是像“石油”一样的取自自然界的生产资料 。 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以及社交网络等新技术的基础上 , 社会、企业、个人复合互动过程产生了大量数据 , 信息得以实现高度共享与快速传播 , 出现了数据交易行为 , 不同社会参与者之间互相交换自己所拥有的数据 , 进而产生更大的经济价值 。 数据的稀缺性、价值性凸显 , 逐渐具备了财产属性 , 成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类似性质相同的生产要素 。

然而 , 当数字发展所必须面对的现实难题是 , 数字产业已经远远走在了规则制度的前面 , 数据产权和隐私保护的问题已经凸显 。 把“数据”作为一种要素的话 , 那必然要把它定义成一种产权关系 。 由于产权的缺失 , 企业或个人不当地使用个人隐私数据 , 就会容易产生负外部性 , 即企业或个人的滥用数据的行为会对这项活动参与者以外的人造成负面影响 , 在负外部经济的情况下 , 滥用数据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 。
这就意味着 , 如若使用不当 , 数据也可以成为数字经济前进路上的拦路虎 。 一方面 , 数据的产权和普通意义上的汽车、土地等产权不一样 , 它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和个人数据安全 。 另一方面 , 数据权属不清容易产生纠纷 , 如果权益被侵犯、维权无门 , 使得企业或个人排斥数据共享 , 那么数据作为一种要素的流动性就得不到保障 , 提升数据“价值”、发展数字经济更会遭遇瓶颈 。

所以 , 当前之急是需要完善数据产权制度 , 建立数据隐私保护制度 。 产权保护是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石 , 无论是涉及任何要素产权的保护 , 核心之处都在于通过权利和责任界定 , 来消除存在的冲突 。 因此需要做好信息处理的控制 , 推动建立一种利益相关者的共识机制 。 既要尊重市场规律和技术创新发展所带来的数据流动的趋势 , 也要在数据保护的基础上进行价值平衡 。 这需要确定信息产权的目标 , 在界定权利和责任时 , 既要让数据尽可能产生价值最大化 , 还要尽可能兼顾公平 。
总而言之 , 虽然当前发展趋势推动了数据成为关键生产要素 , 但从交易市场化要素角度来看 , 其落地实施的相关配套细则并不完善 , 让数据发挥作用还需设计出配套制度 , 需要通过立法建立数据流转相关制度体系 。 此次《方案》对数据产权和隐私保护的重视 , 深圳探索线先行 , 是有益的一步 , 也是必须要迈出的一步 , 对于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规范 , 对于壮大我国当前数字经济规模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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