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宁波精达:违法事实被查明 收《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波精达|宁波精达:违法事实被查明 收《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 | 红兵
10月20日晚间 , 宁波精达公告称 ,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 号) , 宁波精达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有定论 。
经查明 ,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 , 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形控股)、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投资)、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与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合)签订《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书等协议 , 约定将郑良才、郑功通过成形控股间接持有的共计2,646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 33.08%)以及广达投资、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直接持有的共计2,195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27.44%)在限售期满后全部转让给广州亿合 。 广州亿合已支付郑良才等人股份转让部分定金及利息合计2.2亿元 。

上述协议的签订 , 涉及宁波精达控制权转让 , 但宁波精达未及时予以披露 , 也未在其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等公告中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 。 2019年8月21日 , 宁波精达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首次披露上述协议 。
对宁波精达违法行为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拟作出以下决定:1. 对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并处以40万元罚款;2. 对郑良才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给予警告 , 并处以30万元罚款;3. 对郑功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给予警告 , 并处以30万元罚款;4. 对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作为实际控制人 , 给予警告 , 合并处以60万元罚款;

随着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达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 在2016年9月25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买入 , 并在2019年8月21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 , 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登录证券市场红周刊官网 , 通过“民间维权”频道进行在线维权 , 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 。 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 , 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 。 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 , 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
“天眼查APP”显示 , 宁波精达是一家专业生产高速精密压力机、胀管机、弯管机等装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 归属于制造业中金属加工机械制造行业下属的金属成形机床制造业 , 主营业务是高速精密压力机、胀管机、弯管机等产品的生产、研发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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