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典型判例:村民与村委会组织产生纠纷,应通过何种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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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主旨】
村民如果认为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时 , 享有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的权利 , 而对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 村民如果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 , 法律并未赋予其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的权利 , 而是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案件编号】(2019)辽民再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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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我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国家征用农民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 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 , 不能挪用和私分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 , 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 对此类争议 , 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 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
【村委会|典型判例:村民与村委会组织产生纠纷,应通过何种途径解决争议?】至于因安置补助费发生的争议应否由人民法院受理 , 则应具体分析 。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 , 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 因此发生的争议 , 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 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 对于不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 , 安置补偿费应直接支付给有关人员 。 因此发生的纠纷 , 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 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
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应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 地上附着物与青苗的所有者因该项补偿费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 此类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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