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办|七旬老人乘公交起纠纷致伤司机,被判赔三百余元!( 二 )


王某某无理取闹并殴打上诉人 , 身为公交司机且在工作中的上诉人始终没有防卫 , 最终导致自身受伤 , 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 , 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30%赔偿责任不当 , 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经查 , 双方因乘坐公交车问题发生争执进而产生肢体接触导致上诉人受伤 , 一审法院充分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 认为孙某某未能正确处理纠纷 , 自身具有一定过错 , 判决其承担30%责任并无不当 , 本院予以维持 。 因孙某某原因导致鉴定机构退卷 , 误工时间不能确定 , 一审判决认定孙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符合法律规定 , 误工费可另行主张 。
据此 ,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受理费592元 , 由孙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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