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帅|伪造法官签字挪用案件执行款 这个书记员被严惩( 二 )
面对领导的质询 , 张帅自知已无法隐瞒 , 在单位领导正面教育及家人劝说下 , 带着悔恨主动到该区纪委监委投案自首 , 如实交待了自己挪用公款用于手机网络赌博的犯罪问题 。
当时只想着早日翻本 , 赢钱后马上补齐公款的窟窿 , 没想到越陷越深 , 赌本没有翻回来却把自己赔进了监狱 , 现在说啥都晚了……张帅悔恨不已 。
张帅违法案件发生后 , 该区纪委监委启动一案双查 , 因监管不到位、违反工作纪律、履职不认真等问题 , 给予6名相关责任人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向该法院下发监察建议书、以案促改通知书 , 要求针对张帅挪用公款问题进行专项以案促改工作 , 及时堵塞漏洞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进行非法活动的 ,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 是挪用公款罪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 , 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 , 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的 , 制作起诉意见书 , 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进行非法活动 , 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 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 ,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 ,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
【张帅|伪造法官签字挪用案件执行款 这个书记员被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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