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罪”应不应该取消

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第三条应该删掉,事实上现在第三条已经人为废除了,没人管,不过条文一直都在。第三条的确应该删掉
■网友的回复
【“非法同居罪”应不应该取消】 应该,因为这条法律在执行时成本高、效率低、收益小、还可能产生副作用,没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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