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诉讼|“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


“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
发布时间:2020-10-04 22:05 星期日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采访人员 徐明皎
202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随后,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 。 “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正式落地 。
“意义重大 。 ”长期深耕证券诉讼业务的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证券纠纷两种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即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与特殊代表人诉讼程序,在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史及中国集体诉讼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
集体诉讼制度落地
2019年12月28日,经过4次修订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通过,并于2020年3月1 日起正式实施 。 新证券法专设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章节,进一步加强了信息披露,明确和强调了投资者权利 。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将新证券法称为“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 ” 。

证券法第95条用三款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 。 第一、第二款规定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第三款则规定了特殊代表人诉讼制度 。 今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的操作程序 。
普通代表人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特殊代表人诉讼制度则专用于证券纠纷案件审理 。 证券法第95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 ”
这一“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别诉讼程序被认为有突破性意义,即不愿意参加诉讼的投资者应在规定的公告期内向投资者保护机构声明退出,否则视为默示加入 。 “所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都可以获得赔偿,除非明确表示不参加 。 ”宋一欣向采访人员解释说 。
华东政法大学特聘副研究员张文研认为,这一特别代表人规则,克服了传统证券诉讼中中小投资者维权积极性不高的问题,还可有效提高证券诉讼效率、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

7月31日发布并实施的《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称,本通知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是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在张文研看来,我国已初步构建起以民事诉讼法、证券法领衔,以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配套操作规范等为补充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框架体系 。
扩大受案范围
宋一欣特别强调说,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司法解释取消了证券纠纷案件前置程序的限制,对投资者维权有着积极意义 。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需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 。
此次发布的代表人规定则明确,原告除可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外,还可以提交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能证明证券侵权事实初步证据 。
“相比而言,最新的司法解释对启动案件的要求宽泛了很多,相当于取消了前置程序 。 ”宋一欣表示,这将有利于更多投资者维权 。

在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司法解释发布前,作为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试点单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始启动证券集体诉讼 。
2020年5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四则公告,就怡球资源、蓝丰生化、辉丰股份、澄星股份等四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告知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向南京中院登记起诉,主张相应的投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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