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诉讼|“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 二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显示,目前,部分案件已进入代表人选任阶段 。
示范诉讼机制仍有借鉴意义
民事诉讼法对代表人诉讼早有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代表人诉讼启动难的问题一直存在 。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曾公开表示,“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及此前司法条件的限制,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证券纠纷实践中长期基本处于休眠状态 。 ”
据宋一欣介绍,随着2019年地方法院开始陆续出台文件,创新证券纠纷诉讼机制,代表人诉讼启动难等问题找到了新的解决方案 。 北京高院《关于依法公正高效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的意见》和上海高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创造性地推出了示范诉讼机制 。

采访人员查询发现,所谓示范诉讼机制,是将群体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分为示范案件和平行案件 。 示范案件是从中选取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其他案件则为平行案件 。 示范判决生效后,已为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通的事实,无需平行案件的当事人另行举证,已认定的共通的法律适用标准,平行案件中的投资人可以主张直接适用 。 据了解,上海金融法院已经在方正科技案、上海普天邮通案等案件中适用示范诉讼机制,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
“应进一步巩固示范诉讼机制的既有成果 。 ”宋一欣对该项试点工作抱有很高的期待,在他看来,共同诉讼+示范诉讼机制仍然有继续试行的必要 。
在接受采访人员采访时,宋一欣还表示,希望未来集体诉讼制度能进一步放宽对诉讼主体的限制,扩大适用范围,“不仅限于证券纠纷,还可以在其他领域发挥作用 。 ”
代表人诉讼|“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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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冀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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