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五 )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 , 防范“大而不能倒”成为反思危机教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 。 为有效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 , 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于2015年11月批准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提交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 , 正式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国际统一标准 。 近年来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深入研究国际规则 , 加强与金融稳定理事会等国际组织的沟通 ,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 起草了《办法》 , 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构成以及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提出明确要求 。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早制定规划 , 采取综合措施满足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 。 长远看 , 实施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 , 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处置机制 , 对提高大型商业银行风险抵御能力、强化市场约束、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具有积极意义 , 有助于拓展商业银行主动负债品种 , 提高我国直接融资比重 , 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 ,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规则的基本原则 , 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 , 可以使用合格的资本和债务工具 , 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 。 二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的计算方法及达标要求 。 三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构成 , 以及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资本工具和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合格标准 。 四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扣除项 , 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持有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资本扣除作出了规定 。 五是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并对总损失吸收能力的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发行进行管理 。 六是要求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总损失吸收能力相关信息 , 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七是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达标时限等内容 。 境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附属公司若被认定为处置实体 , 按本办法执行 。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 ,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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