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三 )
第二十条 由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的存款保险基金 , 可以计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 。 当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最低要求为16%时 , 存款保险基金可计入的规模上限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当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最低要求为18%时 , 可计入的规模上限为风险加权资产的3.5% 。
第四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扣除项
第二十一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资本工具适用金融监管部门资本监管的扣除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发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 , 或人民银行认定为虚增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投资 , 应从自身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中扣除 。
第二十三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 , 应从各自二级资本中全额扣除 。 二级资本小于扣除数额的 , 缺口部分应依次从更高一级的资本中扣除 。
第二十四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持有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 , 应区分小额投资和大额投资两种情形进行扣除:
(一)小额投资 , 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各级资本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之和 , 占该被投资银行普通股(含溢价)10%(不含)以下的投资 。
1. 小额投资中满足以下条件的投资无需从资本中扣除:在交易账户中持有 , 持有期不超过30个交易日 , 且持有规模在自身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的5%(不含)以下 。
2. 小额投资扣除上述1中的部分后 , 仍超出自身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各级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 其中 ,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投资从二级资本中对应扣除 。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某一级资本小于应扣除数额的 , 缺口部分应依次从更高一级的资本中扣除 。
3.不进行资本扣除的投资 , 应按金融监管部门资本监管的相关规定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 划入交易账簿的 , 按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进行计量;划入银行账簿的 , 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进行计量 , 其中按权重法计量的 , 投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风险权重比照投资二级资本债的风险权重进行计量 。
(二)大额投资 , 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各级资本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之和 , 占该被投资银行普通股(含溢价)10%(含)以上的投资 。
大额投资中 , 资本工具投资应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资本监管的相关规定扣除 ,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投资应从二级资本中全额扣除 。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某一级资本小于应扣除数额的 , 缺口部分应依次从更高一级的资本中扣除 。
第二十五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以外的其他商业银行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投资 , 应按金融监管部门资本监管相关规定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 划入交易账簿的 , 按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进行计量;划入银行账簿的 , 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进行计量 , 其中按权重法计量的 , 投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风险权重比照投资二级资本债的风险权重进行计量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 第二十四条规定自203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人民银行依法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确保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 , 能够在处置阶段维持关键业务和服务功能的连续性 , 不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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