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开|靠影响力“做买卖”只赚不赔 鄂尔多斯“点子局长”被双开( 二 )


2008年 , 刘杰向汇能集团董事长郭某某提出想在汇能集团入原始股 。 按照公司规定 , 刘杰根本不符合入股条件 , 但考虑到汇能集团公司总部在东胜公安分局管辖范围之内 , 一旦发生治安案件可能需要东胜公安分局处置;而且集团下属煤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也需要东胜公安分局审批 , 郭某某便同意了刘杰以其妻子名义在汇能集团入股20万元的要求 。 截至案发 , 刘杰夫妇在汇能集团获得分红593.44万元 , 20万元原始股本金已增值到900万元 。
2011年 , 刘杰以时任自治区公安厅厅长赵黎平想在伊泰集团入股为由 , 向该集团董事长张某某表达了入股想法 。 张某某考虑到刘杰是公安局长 , 公司发展需要刘杰关照 , 在不符合入股规定的情况下 , 同意刘杰入股 。 刘杰将600万元投入伊泰集团 , 由其妻子和女儿各持股300万元 , 至案发时已获利310万元 。
因为有公安局长的身份 , 刘杰的“买卖”做得风生水起、只赚不赔 。 被审查调查后 , 经过办案人员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法规宣讲 , 刘杰终于承认自己“做买卖”的性质 。 他说 , 一些“挣”钱的事情 , 如果我不是公安局长的话能否办到?“现在回头看我的一些放贷、入股等‘买卖’ , 大多都运行在我的权力覆盖范围内 , 有的与公权力掺和在一起 , 这是纪律和法律绝对禁止的 。 现在看来 , 我的‘买卖’做到这种状况 , 出问题是必然的 。 ”
3心存侥幸 , 欺瞒组织 , 对抗审查
2017年6月 , 刘杰在鄂尔多斯市纪委审查其妻子张某某入股汇能集团问题期间 , 为掩饰自己和张某某的违纪违法行为 , 授意张某某向组织说明在汇能集团持有的20万元股份是代张某某母亲持有 。 随后张某某与哥哥张某、姐姐张某等人研究对策 , 订立攻守同盟 , 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 。 同月 , 刘杰在《关于我妻子张某某为其母亲杨某某代持股份的情况说明》中 , 隐瞒了在汇能集团持股的真实情况 , 向组织提供了张某某是代其母亲在汇能集团持股的虚假情况 。
在2017年10月23日东胜公安分局机关干部大会上 , 刘杰公开说“关于民间借贷 , 过去在媒体上我曾经说过 , 如果能拿出张某某一分钱欠条 , 我立刻逮捕她”的言论 , 私下却纵容张某某甚至自己也参与放贷和投资入股企业 。
2017年5月至2019年2月 , 刘杰先后三次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 , 均未报告其实际所有的四套房产情况 。 此行为属于隐瞒不报行为 。
2019年5月7日 , 鄂尔多斯市纪委监委就群众举报刘杰参股煤矿等问题向刘杰函询时 , 刘杰未如实向组织说明自己于2007年9月投资入股内蒙古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50万元、2016年投资入股锡林郭勒盟西乌旗某煤炭有限公司800万元问题 。
刘杰在被留置前 , 也曾去鄂尔多斯市纪委“说明问题” 。 用他后来的话说 , “但不是很真诚的” , 被留置后 , 他还有一些情绪或“自信” , 没有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 。
办案人员介绍说 , 在组织审查调查初期 , 刘杰拒不承认自己有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 , 后经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 , 能够配合组织审查调查 , 承认错误 。
刘杰在忏悔书中写道:“一定要正确面对组织的调查 , 这是拯救自己的最后机会 。 最好的出路就是和盘托出自己的一切违纪违法事实 。 (被审查调查)让我刻骨铭心地体验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好政策和组织的良苦用心 。 ”
量纪量法分析
经审查调查 , 刘杰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 。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刘杰违反政治纪律 , 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 , 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 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 在干部录用工作中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 ,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 利用职务影响 , 向所管理和服务的企业放贷或入股 , 获取高额利润;违反工作纪律 , 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 违规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收取办案费用 , 在账外管理使用资金及违规成立“基金会” 。 刘杰前述有关行为 , 亦构成职务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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