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办|车辆质押期间,凭空多了11条违法记录?德清一女子将债权人告上法庭!


案件侦办|车辆质押期间,凭空多了11条违法记录?德清一女子将债权人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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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侦办|车辆质押期间,凭空多了11条违法记录?德清一女子将债权人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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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当时我向他借钱 , 他说不放心 , 叫我把车临时押在他那里 , 没想到他不但拿去开了 , 还带来不少违章待处理 , 车主还是我的名字 , 我得为此‘买单’吗?”

被告:“车子都抵在我这里一年多时间了 , 还款期限早已超过 , 我开开怎么了?”
日前
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了这样一起案件
关于质押车辆的使用问题
原告和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因借款
将名下汽车质押在被告处
原来 , 2018年7月 , 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 , 向许某借款两万元 。 为保证债务履行 , 陈某将其名下所有的小型汽车质押在许某处 , 并出具《汽车抵押》说明一份 , 注明抵押期限为二个月 , 于2018年9月前归还借款并赎回车辆 。
然而直至2019年8月 , 陈某依然资金紧张 , 无力归还借款并取回自己的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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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2019年10月 , 许某向德清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归还借款 , 德清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于2019年10月18日前归还借款 。 了解到法院近年来对判决的执行力度 , 收到判决书后 , 10月21日 , 陈某终于将欠款还清 , 并从许某处取回质押的车辆 。

被告使用了汽车
并产生11条车辆违法记录
但是让陈某没想到的是 , 当其把车拉回家后一查 , 竟发现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间 , 许某使用了陈某的车 , 并产生了11条车辆违法记录 。
陈某认为 , 虽然她质押在许某处的车辆超过了约定的赎回日期 , 但在没有办理合法的过户手续之前 , 车还是陈某的 , 许某没有资格擅自使用其车辆 , 于是向德清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使用费1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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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借款被无故拖欠近一年的许某则认为 , 他的真金白银被陈某借去一年多 , 也没有收取高额的利息 , 车子质押在自己这里 , 停着也是停着 , 偶尔开一下还能帮助陈某保养车的发动机 。
最终判定被告支付车辆使用费
及使用期间罚款
经过开庭审理 , 法官对许某释法析理 , 许某这样的辩解是没有得到法律支持的 。 审判法官认为 , 被告许某在保管质押车辆期间 , 未经原告陈某同意 , 擅自使用案涉车辆 , 应向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 即使陈某还款有逾期 , 许某可按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其作为债权人的权利 , 以追索借款本息的方式进行救济 , 双方并无约定逾期还款出借人有权无偿使用车辆 。

因此 , 许某擅自使用案涉车辆 , 依照相关法律 , 确实应向原告陈某赔偿车辆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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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最终审理确认 , 许某应支付给陈某车辆使用费7000元 , 并支付使用期间产生的罚款1500元 。 听到法官释法 , 许某也知道了自己行为过程中的不当之处 , 并服从判决 , 未提起上诉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 , 未经出质人同意 , 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 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 ,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 , 将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 。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 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 债权人为质权人 , 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 , 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 ”
-END-
记 者:俞晓勤
编辑:陈明月
执行主编:归李喆
支持法院判决的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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